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许可决定

准予宁夏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水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640000017/2021-10429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准予宁夏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水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104号


宁夏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甲钴胺及甲钴胺食品添加剂辅助酶Q10原料及胶囊维生素B6及甜菜碱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宁金美总字〔2021〕4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基本同意你公司10t/a甲钴胺、1600t/a甲钴胺食品添加剂、400t/a辅助酶Q10原料、1500t/a维生素B6和15000t/a甜菜碱项目取水水源为黄河水,项目用水由宁东供水工程供给。基本同意项目取水地点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园B区启源路南侧,取水坐标东经106°41′49″,北纬38°4′42″,年净用水量192.77万立方米(园区配水管网接引点处),其中生产用水191.19万立方米,生活用水1.58万立方米。年取黄河水量226.79万立方米(黄河取水口取水量)。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其取水。

二、同意《报告书》提出的用水指标解决方案,取水指标由企业通过黄河取水权有偿转让的方式获得,不新增宁东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取水许可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基本同意该工程《报告书》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及节水措施。规划年主要产品用水量甲钴胺食品添加剂602.53m3/t、辅助酶Q108.4m3/t、维生素B6164.17m3/t、甜菜碱15.86m3/t,职工人均生活用水定额110L/(人·d),均符合相关规定。

四、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你公司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同时要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建设标准安装传输设备,确保用水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水资源管理平台。

五、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规范取水行为,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接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经水利厅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七、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要做好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该工程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要认真核定取水量,督促填报用水统计报表,依法查处规范企业取用水行为。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水利调度中心负责水量统一调度。

八、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本决定书自行失效。若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