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水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428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6-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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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水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103号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0t/a甲维盐制剂等制药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宁泰益欣总字〔2021〕13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制药项目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鉴于项目用水涉及都市圈西线供水工程,西线供水工程正常供水前将地下水作为临时取水水源,取水许可事项按照临时取水许可手续办理。
二、鉴于企业本次申请的取水许可项目(2000t/a甲维盐制剂、400t/a阿奇霉素、600t/a替米考星及450t/a伊维菌素等4个制药项目)与已批复的5个制药和2×12MW热电联产项目的取水地点和取水水源完全一致,本次审批替代宁水审发〔2020〕17号文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要求,泰乐菌素用水定额为400立方米/吨,原批复定额为542.7立方米/吨,本次审批以最新定额核定取水许可水量,核减项目年净用水量21.41万立方米。核定9个制药和2×12MW热电联产项目年许可净水量为715.49万立方米,年取黄河水量769.34万立方米。
三、基本同意你公司主水源为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的黄河水,临时水源为当地地下水。年取黄河水量(黄河取水口水量)769.34万立方米,其中生活年取水量7.31万立方米,生产年取水量762.03万立方米。基本同意项目临时取水地点位于厂区内,取水坐标东经自106°18′22″至106°18′58″,北纬自38°42′11"至38°43′14",年取地下水量715.49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为708.69万立方米,生活取水量为6.8万立方米。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其取水。
四、同意《报告书》提出的用水指标解决方案,取水指标由企业通过县内水权交易的方式获得,不新增贺兰县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五、基本同意该工程《报告书》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及节水措施。泰乐菌素、甲维盐制剂、阿奇霉素、替米考星、伊维菌素用水定额分别为400立方米/吨、76.33立方米/吨、273.80立方米/吨、291.50立方米/吨、1326.44立方米/吨,符合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要求或与全国同类项目相比处于先进水平。
六、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你公司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同时要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建设标准安装传输设备,确保用水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水资源管理平台。
七、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规范取水行为,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接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经水利厅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九、银川市、贺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该工程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贺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定取水量,督促填报用水统计报表,依法查处规范企业取用水行为。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水利调度中心负责水量统一调度。
十、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本决定书自行失效。若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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