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宁夏中源水务有限公司变更和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420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6-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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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宁夏中源水务有限公司变更和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99号
宁夏中源水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延续取水和换发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宁源水司同发〔2020〕2号)和《关于变更宁夏水投中源水务有限公司同心分公司取水许可证取水权人名称的请示》(运营〔2021〕13号)收悉。原取水许可证(取水(宁水)字〔2010〕第021号)取水权人名称为宁夏中源水务有限公司同心分公司,法人代表为马强,有效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取水许可总量257万立方米,取水水源为地下水。
经审查,申请变更和延续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意取水(宁水)字〔2010〕第021号证的取水权人名称变更为宁夏中源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天鹏,取水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原批复的取水方式、水量、用途、地点、退水等不变。
你公司应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排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吴忠市、同心县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同心县水务局负责该单位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规范企业取用水行为。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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