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核发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的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416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核发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的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95号
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发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大坝四期司发〔2019〕81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该工程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核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许可如下:
一、准予核发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该企业中水取水口位于大坝电厂一、二期污废水处理站出水口,黄河地表水取水口位于青铜峡大坝下游500米,与大坝电厂一、二期共用同一个取水口。年取水总量277.75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274.83万立方米(中水212万立方米,黄河地表水62.83万立方米),生活年取黄河水量2.92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生活和生产用水。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三、吴忠市和青铜峡市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青铜峡市水务局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规范企业用水行为。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