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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核发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的决定书

索引号 640000017/2021-10416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准予核发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的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95号


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发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大坝四期司发〔2019〕81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该工程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核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许可如下:

一、准予核发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该企业中水取水口位于大坝电厂一、二期污废水处理站出水口,黄河地表水取水口位于青铜峡大坝下游500米,与大坝电厂一、二期共用同一个取水口。年取水总量277.75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274.83万立方米(中水212万立方米,黄河地表水62.83万立方米),生活年取黄河水量2.92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生活和生产用水。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三、吴忠市和青铜峡市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青铜峡市水务局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规范企业用水行为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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