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平罗县水利灌溉管理中心延续和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414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5-30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平罗县水利灌溉管理中心延续和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93号
平罗县水利灌溉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延续取水和换发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平发灌发〔2021〕2号)和《关于变更取水权人名称登记事项的请示》(平发灌发〔2021〕6号)收悉。原取水许可证(取水(宁水)字〔2010〕第008号)取水权人名称为平罗县陶乐灌溉管理所,法人代表为毛建军,有效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取水许可总量5200万立方米(红崖子乡1900万立方米、陶乐镇1400万立方米、高仁镇1900万立方米),年退水总量520万立方米(红崖子乡190万立方米、陶乐镇140万立方米、高仁镇190万立方米),取水水源为黄河水。
经审查,申请延续和变更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意取水(宁水)字〔2010〕第008号证取水权人名称变更为平罗县水利灌溉管理中心,取水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原批复的取水法定代表人、方式、水量、用途、地点、退水等不变。
你单位应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
石嘴山市、平罗县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平罗县水务局负责该单位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规范取用水行为。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