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务局变更和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407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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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务局变更和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89号
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务局:
你局《关于变更角渠、寿渠取水许可证信息的请示》(卫沙水发〔2020〕93号)和《关于延续取水和换发许可证的请示》(卫沙水发〔2020〕94号)收悉。原取水许可证(取水(宁水)字〔2010〕第009号)取水权人名称为中卫市水务局(角渠、寿渠),法人代表陈宏,有效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取水许可量12000万立方米(其中角渠1500万立方米,寿渠10500万立方米),退水量6000万立方米(其中角渠750万立方米,寿渠5250万立方米),取水水源为黄河水,取水地点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利枢纽黄河右岸(角渠)、中卫市常乐镇水车村狄家庄子(寿渠)。
经审查,申请变更和延续的证明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意取水(宁水)字〔2010〕第009号证的取水权人名称变更为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务局(南干渠),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红涛,取水地点变更为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利枢纽黄河右岸,取水地点坐标经度105°1′14.16″,纬度37°26′41.57″,取水有效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批复的取水水量、用途、方式、退水等不变。
你单位应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排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中卫市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单位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规范取用水行为。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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