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州区三营镇G344至孙家河农村公路跨清水河大桥防洪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403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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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原州区三营镇G344至孙家河农村公路跨清水河大桥防洪影响评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85号
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原州区三营镇G344至孙家河农村公路跨清水河大桥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原住建交发〔2021〕47号)和《原州区三营镇G344至孙家河农村公路跨清水河大桥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防评报告》进行了审查,你局按照会议意见提交了修改后的报告,经复审后出具了审查意见(见附件)。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出具原州区三营镇G344至孙家河农村公路跨清水河大桥防洪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建设项目应在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原州区三营镇G344至孙家河农村公路跨清水河大桥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原州区三营镇G344至孙家河农村公路跨清水河大桥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2021年3月20日,我厅组织召开了《原州区三营镇G344至孙家河农村公路跨清水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评报告》)审查会,水利厅、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固原市水务局、原州区水务局、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黄河和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参加了会议。会后建设单位按会议意见对《防评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基本同意《防评报告》的评价结果。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孙家河大桥是原清水河过水路面改建而成,是孙家河农村公路跨越清水河连接孙家河村与国道344线的通道。项目建成后,将提高该桥位段的防洪标准,减轻防洪压力,有效提升当地交通条件,解决周边地区群众出行难问题,促进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工程建设十分必要。
二、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洪标准
基本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洪标准。
(一)工程位置:孙家河大桥位于清水河原州区与海原县交界上游约600米处,左岸、右岸分别为三营镇赵寺村、孙家河村。
(二)工程方案:孙家河大桥全长148米,全桥共7跨,每跨长20米,桥两侧各布置4米长耳墙1道。大桥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矮T梁,下部结构采用肋板台、柱式墩,墩径为1.3米,墩台采用桩基础,桩径为1.5米。
(三)工程防洪标准:孙家河大桥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三、防洪影响分析及评价结论
基本同意《防评报告》的主要评价结论:
(一)孙家河大桥桥墩长轴线布置与大洪水主流方向基本一致,符合现有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50年一遇设计洪水时,桥位断面设计洪峰流量为698立方米/秒,相应洪水位1472.89米;大桥建设减少河道行洪断面面积8.4%,最大壅水高度0.20米,壅水长度208米;河槽最大冲刷水深13.34米,最大冲止标高为1459.55米。该桥位河段防洪要求的最低梁底高程应为1474.04米,大桥设计最低梁底高程1475.29米,满足防洪要求。
(三)大桥建设会造成洪水对桥位段及下游护岸工程冲刷加剧,影响护岸工程稳定,通过工程防护措施可解决。
(四)右岸护岸工程顶部兼作防汛抢险道路,大桥与护岸工程立交,净空为2.16米,不满足防汛抢险交通净空要求,通过补救措施可解决防汛抢险交通要求。
(五)桥位处有清水河水质监测断面和水位监测设施,大桥建设对水质和水位监测有一定影响,建设单位已与相应管理单位协商取得了迁移协议。
四、工程防治与补救措施
基本同意《防评报告》的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对桥梁未砌护段落进行砌护,与上下游已建护岸衔接,并对桥位上、下游50米护岸基础进行加固;对因施工造成破坏的护岸、坡脚及其他附属工程按原标准修复。
(二)为满足防汛抢险要求,基本同意建设单位在右岸7#桥台背河侧设置防汛道路连接段,路面宽4.5米,转弯半径5米,连接段长200米。
五、相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细化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列入大桥设计概算,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二)大桥建设开工前,要将《施工期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等文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期间,必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三)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做好生产、生活废水处理;严禁在河道中堆放杂物;工程实施完成后,要彻底拆除过水路面及施工场地,恢复河道原貌。
(四)在今后的水利、防洪工程建设中,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服从水利、防洪工程相关建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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