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国能中卫热电有限公司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358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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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国能中卫热电有限公司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71号
国能中卫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报的《关于变更取水许可证企业名称的请示》(宁电卫热计划〔2021〕56号)收悉。原取水许可证(取水(宁水)字〔2018〕第004号)取水权人名称为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中卫热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法人代表为吕国强,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年取水许可总量397.73万立方米(其中中水393.21万立方米,地表水4.52万立方米),取水水源为地表水和中水,取水用途为生活和生产用水。
经审查,申请变更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意取水(宁水)字〔2018〕第004号证取水权人名称变更为国能中卫热电有限公司。原批复的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水源、取水水量、取水用途、退水地点、有效期限等不变。
你公司应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中卫市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单位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规范企业用水行为。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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