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国能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和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356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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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国能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和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69号
国能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延续取水和换发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坝电司发〔2020〕105号)收悉。原取水许可证(取水(宁水)字〔2010〕第039号)取水权人名称为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许可法人代表为马力克,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取水许可总量2360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150万立方米,黄河水2210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生活和工业用水。
经审查,申请变更和延续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意取水(宁水)字〔2010〕第039号证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肖俊民,取水权人名称变更为国能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年取水许可总量核减至1546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量核减至110万立方米,黄河水量核减至1436万立方米),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批复的取水方式、用途、地点、退水地点等不变。
你公司应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青铜峡市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单位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规范企业取用水行为。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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