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G344红寺堡过境段公路与海子塘二干渠相交处新建涵洞的批复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353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4-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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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G344红寺堡过境段公路与海子塘二干渠相交处新建涵洞的批复
宁水审发〔2021〕66号
吴忠市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你局《关于在G344红寺堡过境段公路与海子塘二干渠相交处新建涵洞的请示》(红建交发〔2021〕53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宁夏骨干水利工程涉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20〕1号)规定,决定准予你局在G344红寺堡过境段公路与红寺堡扬水工程海子塘二干渠相交处(桩号K2+500)新建涵洞一座。
一、为保护渠道及涵洞运行安全、渠堤交通畅通,新建涵洞结构、涵洞处渠道砌护加固、渠堤衔接、安全防护设施和标识标牌设置等相关工程措施和技术方案等,依据《宁夏骨干水利工程涉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20〕1号)及相关规范规定确定。
二、工程施工具体方案和技术要求由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审定。你局需与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签订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后方可开工,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进行,并服从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的现场监管。
三、你局要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要编制工程建设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备案。
四、该工程施工不得影响渠道行水,工程所需资金由你局负责筹措。
五、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交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存档。
六、其它事宜由你局与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协商解决。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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