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红寺堡区德水街改造工程与海子塘渠相交处新建明板涵的批复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350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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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红寺堡区德水街改造工程与海子塘渠相交处新建明板涵的批复
宁水审发〔2021〕63号
吴忠市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你局《关于在红寺堡区德水街(红寺堡城区至G338线)改造工程与海子塘渠相交处新建明板涵的请示》(红建交发〔2021〕52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宁夏骨干水利工程涉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20〕1号)等规范规定,决定准予你局在红寺堡区德水街(红寺堡城区至G338线)改造工程与海子塘渠相交处(海子塘引渠桩号K0+115)新建明板涵。
一、为保护明板涵和渠道运行安全,板涵结构及布置,板涵处渠道砌护加固,渠堤交通畅通,安全防护、管理范围标识标牌设置等相关工程措施和技术方案等,依据《宁夏骨干水利工程涉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20〕1号)及相关规范规定确定。
二、工程施工具体方案和技术要求由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审定。你局需与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签订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后方可开工,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进行,并服从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的现场监管。
三、你局要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要编制工程建设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备案。
四、工程所需资金由你局负责筹措。
五、工程完成后,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交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存档。
六、其它相关事宜由你局与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协商解决。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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