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346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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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区水土保持
区域评估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59号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关于审批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的请示》(银高发〔2021〕4号)收悉。经审核,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一、工业园区概况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银川高新区”)包括银川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区、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丝路经济园)、军民融合产业园四个园区。银川高新区位于银川市中部、南部,规划范围总面积6542.97公顷。本次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区域范围为银川高新区核心区,包括现代纺织产业区块、再生资源产业区块(东山坡板块、马家滩板块)、银川临港产业园,位于灵武市东塔镇、临河镇、马家滩镇,评估区域面积1896.20公顷,其中现代纺织产业区块面积438.05公顷、再生资源产业区块面积598.12公顷、银川临港产业园面积820.14公顷。
截止目前,现代纺织产业区块已基本完成“七通一平”及基础设施配套,入园企业达到90%;再生资源产业区块(东山坡板块)已完成80%以上的“七通一平”及基础设施配套,入园企业达到60%;再生资源产业区块(马家滩板块)只完成30%的“七通一平”及部分基础设施配套,入园企业达到15%;银川临港产业园已完成70%的“七通一平”及部分基础设施配套,入园企业较少。园区“七通一平”及基础设施配套阶段,土石方挖填总量1580.5万立方米,方案评估年限为2020-2025年。
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与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896.20公顷。
(三)同意再生资源产业区块马家滩板块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现代纺织产业区块、再生资源产业区块东山坡板块、银川临港产业园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3022.5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618.36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组织管理方式,以及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监理、监测、施工组织、补偿费缴纳和设施验收的要求。
三、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区域整体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你委承担,即在做好自身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水土保持工作的同时,应督促入园各企业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并督促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接受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入园企业应依法承担各自具体项目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项目开工前,应根据经审查的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体系要求,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实行承诺制管理。
(三)鼓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制定并落实监测方案,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表及总结报告。
园区建设现状及后期“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阶段监测工作由管委会统一负责。企业入园后的分区监测工作由管委会按照“统一组织、费用分摊”的原则统筹考虑。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园区规划修编或区域评估报告明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及周边造成较大水土流失影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开展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并按程序审查审批。
(六)你委应做好园区区域评估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同时应督促指导入园企业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的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七)你委要认真履行对园区企业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职责,同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银川市水务局及园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定期对园区及区内企业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即期整改,确保“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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