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103线、S310线同心县绕城公路清水河大桥防洪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342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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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S103线、S310线同心县绕城公路清水河大桥防洪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55号
同心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S103线、S310线同心县绕城公路清水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的请示》(同交发〔2020〕424号)和《S103线、S310线同心县绕城公路清水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020年12月19日,我厅组织对《防评报告》进行了审查,2021年3月4日,你局提交了修改后的报告,经复核出具了审查意见(见附件)。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出具S103线、S310线同心县绕城公路清水河大桥防洪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建设项目应在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S103线S310线同心县绕城公路清水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S103线S310线同心县绕城公路清水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2020年12月19日,我厅组织召开了《S103线、S310线同心县绕城公路清水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水利厅规划计划处、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吴忠市水务局、同心县水务局、同心县交通运输局、黄河和润工程设计公司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参加了会议。会后编制单位对《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基本同意评价结果,主要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同心县绕城公路跨清水河大桥是省道103线和省道310线主要组成部分。工程建成后,大桥跨越清水河,将省道103、310与国道344线和同心县羊绒产业园连接,可以有效缓解国道344线和县城的交通压力,同时推动县城多极化发展进程,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工程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二、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洪标准
基本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洪标准。
(一)工程位置:大桥位于清水河中游,吴忠市同心县县城北部,左岸为同心县丁塘镇姚家岗子村,右岸为豫海镇城北村。
(二)工程方案:大桥全长808米,全桥共5联,每联4跨,每跨长40米,桥两侧各布置4米长耳墙1道。大桥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T梁,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墩,墩径为1.6米,墩台采用柱基础,桩径1.8米。
(三)工程防洪标准:大桥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洪水。
三、防洪影响分析及评价结论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主要评价结论:
(一)大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清水河大洪水主流方向交角为25度,桥墩长轴线顺洪水水流方向布设,与大洪水主流方向一致,符合现有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100年一遇设计洪水时,设计洪峰流量为1980立方米/秒,相应水位1316.73米;大桥建设减少河道行洪过水面积4.32%,最大壅水高度0.15米,壅水长度626米;河槽最大冲刷水深12.72米,最大冲止标高1304.01米。该桥位河段防洪要求的大桥最低梁底高程应为1317.50米,大桥设计最低梁底高程1330.95米,高于设计防洪水位13.45米,满足防洪要求。
(三)3#、4#桥墩横跨姚家岗子2#护岸工程,3#桥墩距离护岸工程坡脚外边坡坡脚7.15米,4#桥墩距离护岸工程内坡脚8.71米,满足有关规定。
(四)大桥建设导致洪水对桥位段护岸工程造成冲刷,影响护岸工程稳定,通过工程保护措施可解决。
(五)大桥上距王团水文站31.1公里,下距泉眼山水文站93.9公里,对水文测验无影响。
(六)大桥15#、16#桥墩之间现状有供水和排水管道,桥位下游200米处有供水管道渡槽,大桥施工期和运行期对管道及渡槽有一定影响,可通过工程措施解决。
(七)护岸工程顶部兼作防汛抢险道路,桥梁与护岸工程立交,净空为13.7米,满足防汛抢险交通净空要求。
四、工程影响防治与补救措施
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对桥位上游左右岸各50米,下游左岸170米,右岸380米范围内的护岸采取加固措施。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的各项费用列入大桥设计概算,并与大桥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完成。建设单位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做补偿措施专项设计,并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五、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尽量减少施工道路和围堰占用河道行洪断面。
(二)大桥开工前要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工程建设期间,必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三)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提前与管道、渡槽管理单位对接,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做好生产、生活废水处理;工程实施完成后,要彻底做好施工现场清理,恢复河道和两岸原貌。
(五)建设单位负责施工期间的防洪安全,要组织编制《施工期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在今后的水利、防洪工程建设中,大桥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服从水利、防洪工程相关建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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