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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211线灵武市新杜路口至白土岗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640000017/2021-10339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国道211线灵武市新杜路口至白土岗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52号


灵武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报送国道211线灵武市新杜路口至白土岗段公路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及审批的请示》(灵交发〔2021〕15号)收悉。我厅组织对随文报送的《国道211线灵武市新杜路口至白土岗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研究,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国道211线灵武市新杜路口至白土岗段公路工程位于灵武市和吴忠市利通区境内,属改扩建项目。工程起点位于灵武市新杜路与原G211线k59+925处,终点位于白土岗乡原G211与X307交叉口处,路线全长22.571千米(其中灵武市14.696千米,利通区7.875千米),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5.50米(原路宽8.5米)。工程全线设置中桥1座、小桥5座(全部为改建利用,其中灵武市涉及小桥1座、中桥4座,利通区小桥1座),拼长利用并新建涵洞56道(其中灵武市41道,利通区15道)、交叉工程77处(其中灵武市55处,利通区22处),改移管线11.286千米(其中灵武市10.028千米,利通区1.258千米),布设施工营地1处。项目总占地 49.06公顷(其中灵武市32.73公顷、利通区16.33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69.67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26346.1万元,总工期12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49.06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595.17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49.06万元。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要求

(一)按照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要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的损坏,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尤其施工机械进出施工场地时,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在工程施工中,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及时布设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制定并落实监测方案,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和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表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工程开工前,你局须将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联系人和落实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单位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工程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

四、严格履行验收报备程序

你局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的规定,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银川市水务局、吴忠市水务局,灵武市水务局、利通区水务局要认真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主动监督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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