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和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2021-00339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3-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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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和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51号
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报的《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宁中办发〔2020〕56 号)和《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取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请示》(宁中办发〔2020〕57 号)收悉。原取水许可证(取水(宁水)字〔2016〕第02号)取水权人名称为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周辉,有效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取水许可量748万立方米,取水水源为黄河水,取水用途为火力发电。
经审查,申请变更和延续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意取水(宁水)字〔2016〕第02号证法定代表人由周辉变更为刘吉和,年取水许可量核减至679万立方米。取水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批复的取水权人、方式、用途、地点、退水等不变。
你公司应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排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中卫市、中宁县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单位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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