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宁夏水投中源水务有限公司海原县城新区供水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302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2-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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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宁夏水投中源水务有限公司海原县城新区供水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26号
宁夏水投中源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原县城新区供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评审请示》(宁源水司发〔2020〕5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该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海原县城新区供水工程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海原县城新区供水工程是原州区和海原县集中式供水工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3月以宁发改地区〔2009〕123号文备案了供水工程。本工程以黄河水为取水水源,建设集中水源供水工程,解决海原县和原州区部分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地的生产用水问题,满足人饮生活、农业及工业生产用水,提高了供水保证率,实现了城乡供水一体化服务。
二、同意该工程以黄河干流地表水作为取水水源。鉴于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建成后将替代本工程生活供水水源,此次取水许可准予海原县城新区供水工程现状生活、农业及工业取水量。核定年净用水量1279.08万m³,其中原州区生活年用水量120.34万m³,海原县生活年用水量639.74万m³、工业(服务业)79万m3、农业440万m3。考虑水库、水厂、管网综合损失15%,本工程从南坪水库年取水量1362.99万m3,从固扩一泵站取水量1519.25万m3,黄河直开口取水量1689.94万m3。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其取水。
三、同意该工程黄河水取水口位置。通过七星渠、高干渠和固扩系统输水,由固扩十一泵站加压输水至海原县七营镇南坪自然村附近的南坪水库,取水口坐标东经106°3′51.19″,北纬36°28′53.44″。
四、同意《报告书》提出的用水指标解决方案,原州区居民生活用水指标由原州区划拨140万m3水指标解决;海原县预留黄河水确权指标1660.342万m3,主要用于解决南坪水库、李旺镇生态移民点农业用水、高台地抽灌用水及生态用水等;海原县将确权预留指标1288万m3(包括海原县连通工程605万m3,海兴开发区140万m3,三塘灌区用水指标543万m3)用于解决县城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不新增原州区和海原县黄河取水指标。
五、基本同意该工程《报告书》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及节水措施。现状年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城镇100L/(人·d)、乡镇90L/(人·d)、农村60L/(人·d),灌溉用水定额55m3/亩,均符合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要求。
六、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你公司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同时要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建设标准安装传输设备,确保用水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水资源管理平台。
七、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做好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养护、调度运行和水资源保障工作,协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加强水质监测,确保供水安全,接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八、你公司应规范取供水行为,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用水,严禁向无指标的用户进行供水。你公司应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经我厅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十、中卫市、海原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取水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该工程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和水质监管。原州区、海原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加大中水回用力度,减少新鲜水用量,将取、耗水总量控制在自治区分配指标之内。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水利调度中心负责水量统一调度,海原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管,并认真核定取水量,督促填报用水统计报表。
十一、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本决定书自行失效。若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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