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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640000017/2021-10301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25号

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管委会:

    你委《关于审批<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请示》(吴金管发〔2020〕97号)收悉,经研究,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工业园区概况

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共包括三个区块。区块一为毛纺织产业区,位于利通区东塔寺乡境内,规划占地面积628公顷;区块二为金积核心产业区,位于利通区板桥乡、金积镇境内,规划占地面积1694公顷;区块三为牛首山产业区,位于利通区扁担沟镇境内,规划占地面积836公顷。目前,毛纺织产业区已实现“八通一平”,入驻企业13家,完成绿化面积1.39公顷;金积核心产业区已实现“九通一平”,入驻企业228家,完成绿化面积65.73公顷;牛首山产业区已实现“八通一平”,入驻企业12家,完成绿化面积17.25公顷。

金积工业园区总规划占地3158公顷,园区“五通一平”阶段施工估算土石方挖填总量1783.14万立方米,规划建设时间为2020-2025年,总工期60个月。

    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与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158公顷,其中,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的防治责任范围1240公顷,入驻企业共同负责的防治责任范围1918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0132.94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337.01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组织管理方式,以及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监理、监测、施工组织、补偿费缴纳和设施验收的要求。

    三、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区域整体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园区管委会承担。园区“五通一平”等共用设施及公共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园区管委会具体承担,负责做好防治责任范围内水土保持工作,并督促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接受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同时,应督促入园各企业认真履行各自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二)入园企业应依法承担各自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项目开工前,应根据经批复的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体系要求,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实行承诺制管理。

(三)鼓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制定并落实监测方案,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按规定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表及总结报告。

工业园区建设现状及后期“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阶段监测工作由管委会统一负责。企业入园后的分区监测工作由管委会按照“统一组织、费用分摊”的原则统筹考虑。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或区域评估报告明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及周边造成较大水土流失影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开展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并按程序审查审批。

(六)你委应做好园区区域评估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同时,应督促指导入园企业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的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所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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