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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核发同心县东部农村片区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索引号 640000017/2021-10292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准予核发同心县东部农村片区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17号


宁夏水投中源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请示》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该工程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核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许可如下:

一、准予核发同心县东部片区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该工程以黄河水为取水水源,从红寺堡扬水五干渠下马关一泵站取水,年取水总量196.42万m3,全部为农村生活用水。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排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

三、你公司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四、吴忠市和同心县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单位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自治区水利调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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