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予宁夏桃李春风健康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的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288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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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不予宁夏桃李春风健康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取水许可的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13号
宁夏桃李春风健康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宁夏桃李春风健康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报告》(宁健管运〔2020〕10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申请的取水许可项目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批准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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