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宁夏水投红寺堡水务有限公司孙家滩国家级现代化农业科技示范区应急水源工程取水许可的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285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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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宁夏水投红寺堡水务有限公司孙家滩国家级现代化农业科技示范区
应急水源工程取水许可的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10号
宁夏水投红寺堡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银川都市圈东线城乡供水工程孙家滩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应急水源工程取水指标的请示》(宁红水司发〔2020〕61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该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孙家滩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应急水源工程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孙家滩国家级现代化农业科技示范区应急水源供水工程于2019年5月以吴发改审发〔2019〕92号文经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本工程以黄河水为取水水源,供水范围涉及孙家滩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吴家沟村、赵家沟村、石家窑村,渔光湖村、白驿子村、利同村及利原村7个行政村,为生活和规模化养殖业用水提供安全水源保障,工程通过鲁家窑水库取黄河地表水替换区域现有地下水水源,退减地下水超采量、涵养水源,巩固提升农村人饮安全,有助于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优化水资源配置。
二、同意该工程以黄河干流地表水作为取水水源。2025年供水范围内生活和规模化养殖业净需用水量386.88万m3,其中生活47.85万m3、规模化养殖339.03万m3;考虑供水管网输水损失后,从鲁家窑水库取水量437.17万m³,折算到红三干渠直开口取水量为456.82万m³,到高干渠直开口取水量480.86万m³,到黄河取水口取水量506.17万m³。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其取水。
三、同意该工程黄河水取水口位置。由高干渠向红寺堡扬水系统输水,在红寺堡三干渠桩号35+600m处设取水口取水,通过鲁家窑水库调蓄,经鲁家窑净水厂处理后供给。取水计量点坐标东经106°09′75″,北纬37°50′01″。
四、同意《报告书》提出的用水指标解决方案,生活和养殖业用水指标控制在利通区用水总量指标范围内,利用利通区人民政府承诺银川都市圈东线城乡供水工程用水指标结余量解决,不新增黄河取用水指标。
五、基本同意该工程《报告书》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及节水措施。规划年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城镇90L/(人·d)、农村60L/(人·d);规模化养殖用水定额奶牛100L/(头·d)、肉牛50L/(头·d)、羊8L/(只·d),均符合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要求。供水工程全部采用管道输水,供水管网漏损率10%,符合节水要求。
六、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你公司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同时要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建设标准安装传输设备,确保用水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水资源管理平台。
七、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做好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养护、调度运行和水资源保障工作,协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加强水质监测,确保供水安全,接受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八、你公司应规范取供水行为,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用水,严禁向无用水指标的用户进行供水。你公司应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经我厅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十、利通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大节水力度,落实实施承诺的高效节水改造和压减水稻面积等节水措施,切实解决受水区新增用水指标问题,确保区域取水和耗水指标控制在自治区分配指标内。同时做好供水范围现状机井关闭工作,除留用10#和11#机井作为备用水源,其它12眼机井全部关停。
十一、吴忠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取水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该工程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和水质监管。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加大中水回用力度,减少新鲜水用量,将取、耗水总量控制在自治区分配指标之内。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水利调度中心负责水量统一调度,吴忠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管,并认真核定取水量,督促填报用水统计报表。
十二、本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本决定书自行失效。若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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