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宁夏同心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复函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284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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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宁夏同心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复函
宁水审发〔2021〕9号
宁夏同心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宁夏同心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批的请示》(宁同工管发〔2020〕308号)收悉。经审核,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一、工业园区概况
宁夏同心工业园区位于吴忠市同心县、太阳山镇境内,由原同心县扶贫产业园、宁夏同德慈善产业园新材料及装备制造产业区、宁夏同德慈善产业园羊绒产业区三个独立园区组成。园区规划占地总面积274.46公顷,分工业场地区、公共设施区、施工临时设施区和综合服务区等五大块组成。园区“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估算挖填土石方总量1518.36万立方米,园区规划开发建设时间为2018-2025年。
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总体意见
(一)本报告主要针对工业园区规划,重点评估“七通一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措施。基本同意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工业园区整体规划及评估区域范围和时段的划分,以及评估区域建设方案与布局的评价。
(二)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74.46公顷,其中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的防治责任范围73.94公顷,入驻企业共同负责的防治责任范围200.52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匡算编制原则和依据,总投资为3827.02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274.46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组织管理方式,以及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监理、监测、施工组织、补偿费缴纳和设施验收的要求。
三、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区域整体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你委承担,即在做好自身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水土保持工作的同时,应督促入园各企业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并督促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接受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入园企业应依法承担各自具体项目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项目开工前,应根据经审查的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体系要求,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实行承诺制管理。
(三)鼓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制定并落实监测方案,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表及总结报告。
工业园区建设现状及后期“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阶段监测工作由管委会统一负责。企业入园后的分区监测工作由管委会按照“统一组织、费用分摊”的原则统筹考虑。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工业园区规划修编或区域评估报告明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及周边造成较大水土流失影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应重新开展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并按程序审查审批。
(六)你委应做好园区区域评估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同时应督促指导入园企业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的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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