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许可决定

南湖蓄水工程水土保持变更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640000017/2021-10283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南湖蓄水工程水土保持变更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8号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马家滩矿区矿井水南湖蓄水工程变更补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审批的请示》(宁煤〔2020〕209号)收悉。我厅组织对随文报送的《南湖蓄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研究,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工程概况及变更情况

南湖蓄水工程位于灵武市马家滩镇和盐池冯记沟乡境内,2012年8月,自治区水利厅批复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宁水审发〔2012〕145号)(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31.70公顷)。之后,建设单位为满足宁东基地各煤矿矿井水排放要求、实现工业废水不入黄河的目标,对主体工程进行了变更,将原批复的小南湖、大南湖2座蓄水工程增加到4座,新增1#蓄水湖、2#蓄水湖;原批复2座蓄水工程的蓄水规模、范围也发生了变化,同时,增加了南湖蓄水工程附属配套工程(供电线路及环湖路),取消了管理等附属设施。

2017年12月,自治区发改委对变更后的南湖蓄水工程进行了核准(宁发改审发〔2017〕203号),并对南湖蓄水工程的附属配套工程予以备案。因主体工程规模及建设内容发生了变化,导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由1331.70公顷增加到2808.04公顷,增加了111%,为此,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报了《南湖蓄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变更后的建设规模为:建设小南湖、1#湖、2#湖、大南湖4座蓄水工程,总蓄水量7184.7万立方米。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挡水坝、溢流堰、放水建筑等建(构)筑物;配套附属工程:环湖道路28.15千米,施工道路7380米,供电线路改建3条、15.85公里,排水管线5条、36.83公里,布设取土场5处(4处位于各湖淹没区)、弃土场4处(均位于各湖淹没区)、施工营地4处。工程总占地2808.04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由原批复的114.52万立方米变更为647.21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75843.09万元,总工期72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变更后的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由原批复的1331.70公顷增加到2808.04公顷。

    (四)基本同意变更后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同意变更后的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由原批复的3008.90万元变更为2250.56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原批复的481.77万元变更为262.4万元。

三、严格履行验收报备程序

你公司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的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银川市水务局、吴忠市水务局,灵武市水务局、盐池县水务局要认真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主动监督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