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露天煤矿项目水土保持变更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281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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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露天煤矿项目
水土保持变更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7号
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露天)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审查、审批的请示》(宁源矿发〔2020〕051号)收悉。我厅组织对随文报送的《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露天煤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研究,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及变更情况
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露天煤矿项目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境内,属改扩建项目。2010年12月,自治区水利厅批复了湾岔沟煤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宁水审发〔2010〕208号)。2015年11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湾岔沟煤矿项目开采方式由原批准的斜井工变更为深部资源井工开采、浅部资源露天开采(宁发改能源(管理)函〔2015〕882号),建设单位编报了湾岔沟煤矿项目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方案,2016年5月,自治区水利厅批复了变更后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宁水审发〔2016〕49号)。
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煤层赋存与原地质报告中描述的情况偏差较大,露天开采最低标高、可采资源量发生变化,导致露天开采范围、排土场位置及面积、采区服务年限等发生了变化。建设单位再次提出变更申请,2020年9月28日,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露天煤矿设计变更事宜的函》(宁发改能源(管理)函〔2020〕69号)批准了湾岔沟露天煤矿设计变更申请。
因主体工程变化较大,建设单位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重新编报了《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露天煤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煤矿生产规模为: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可采原煤量306万吨,服务年限6.2年。变更后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露天采区1处、办公生活区1处、储煤场1处,修建防洪工程2处、输水管线4.6千米、输电线路3.5千米、矿区道路2.25千米,布设排土场1处。项目总占地由原批复的97.05公顷变更为227.94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由原批复的3064.3万立方米变更为6720.89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2429.84万元,项目已于2018年6月开工,计划于2028年完成露天开采及复垦工作。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由原批复的110.18公顷变更为227.94公顷。
(四)基本同意变更后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基本同意变更后的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由原批复的534.68万元变更为1443.94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原批复的97.05万元变更为227.94万元。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要求
(一)按照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要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的损坏,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尤其施工机械进出施工场地时,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在工程施工中,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及时布设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制定并落实监测方案,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和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表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你公司须将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联系人和落实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单位相关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再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
四、严格履行验收报备程序
你公司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的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由于本项目施工历时较长,要及时做好单体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吴忠市水务局和红寺堡区水务局要认真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主动监督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原宁水审发〔2016〕49号文废止,以此批文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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