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84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 640000017/2024-00394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9-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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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A类]
[公开]
宁水答字〔2024〕47号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484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区农业供水特许经营项目有关政策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管护主体责任、规范水费收支管理、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落实用水权改革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行动方案》(宁水农发〔2022〕10号),明确各县(市、区)末级渠系水费不再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统一纳入地方本级预算管理、专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末级渠系水管人员工资和灌排设施维修养护等。
近年来,我区落实“两手发力”,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现代化灌区建设,宁夏水发集团、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作为特许经营主体,通过“投、建、管、维、服”一体化模式,参与灌区建设与运行管理。利通区被水利部列为第一批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持续巩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果,试点成效明显。
下一步,自治区水利厅将加强与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部门对接,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支持特许经营主体在现代化灌区建设管理中发挥作用,进一步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8月13日
(联系人:马青,联系电话0951-5552290)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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