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354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 640000017/2024-00387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9-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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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A类]
[公开]
宁水答字〔2024〕64号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354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家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再生水利用水质安全监测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区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强化再生水利用水质安全监测管理,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一是强化再生水利用配置,自治区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实施意见、节水评价技术导则地方标准,将再生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源与黄河水、地表水、地下水一并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明确要求在办理新增项目取水许可、核定下达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时,优先配置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二是健全再生水水质监测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指导各再生水生产企业制定《排放口自行监测方案》《再生水运行管理方案》等多项制度方案,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质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再生水水质检测队伍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设立水质检测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仪器设备,定期采样化验各工艺单元体水质,确保包括污(中)水在内的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水质达标。四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运营污水厂,构建“厂-网-河”一体化管理机制,开展常态化溯源追查和联合执法,消除城镇生活污水直排口,在城市杂用、湖泊补水、生态绿化等方面利用再生水时,生态环境部门将进一步强化相关地下水、地表水、湖泊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确保达到水环境质量要求。五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的再生水厂开展执法抽测,对于抽测超标的企业,结果反馈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同时,联合属地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对再生水厂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帮扶检查,指导企业不断规范自行监测行为,做好污水处理源头管控、过程管理和末端监管。六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响应速度和响应能力,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级别,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目前,全区36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3个工业园区排污的26个污水处理厂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累计建成投运人工湿地55座,主要污染物出水水质均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执行,先后建成5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黄河干支流、地级及以上城市、重要水体省市界、重要水功能区自动监测“全覆盖”。
下一步,我厅将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持续推进再生水利用,推动构建再生水利用新格局,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在再生水管网未覆盖区,在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大力推广分布式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一体化技术,推动生活污水就地就近回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水质监测管理,对纳入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的再生水厂常态化开展执法抽测,在城市杂用、湖泊补水、生态绿化等方面利用再生水时,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确保达到水环境质量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8月20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张博容5552018)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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