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67号建议答复的函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2-00662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2-08-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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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 有效性 | 有效 |
[A类]
[公开]
宁水答字〔2022〕54号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067号建议答复的函
杨文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加大对‘互联网+城乡供水’投资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灵武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灵武市全市总人口29.5万人,农村居住人口16.69万人。受地质构造影响,全市大部分乡镇村浅层地下水含氟量高、水质差。近年来,自治区水利厅大力支持灵武市实施农村氟砷病改水等农村供水提升改造项目,先后建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12处,完成水源替换工程3处,覆盖灵武市所有乡镇村所。目前,灵武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16.69万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针对灵武市地下水位下降和水质氟含量不稳定等问题,2020年,我厅将灵武市纳入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建设范围,并将东线供水工程作为灵武市“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的水源工程。目前,东线供水工程入灵武境有2条管线,日供水量6.9万立方米,已于2022年3月开工建设,计划2022年底通水,届时当地水源、水质问题将进一步得到解决。
二、全区“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实施情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着眼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围绕解决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能力不足、工程效益发挥不到位、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等问题,经水利部批复同意,2020年9月宁夏在全国率先启动“互联网+城乡供水”示范省(区)建设。主要建设任务是:优化升级城乡供水管理服务系统“一个平台”,培育升级数字供水、供水数字“两大产业”,联通升级供水工程网、信息网、服务网“三张网”,配套升级供水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四个体系”,通过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水联网等信息技术,逐步实现从水源到水龙头监测、计量、缴费、运维全程信息化控制,着力打造城乡供水政务云应用、技术创新、政策机制、产业培育、均衡服务“五个示范区”。
自示范省(区)建设启动以来,我厅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精心组织项目实施,强化政策技术指导,统筹抓好工作落实,各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根据示范省(区)建设整体工作计划,结合各县(区)城乡供水水源、管网等现状基础设施条件,我厅分两批分步推进“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实施,其中灵武市被列入第一批示范建设任务县(区),是我厅重点支持的县(区)之一。截止目前,全区已有17个县(区)完成“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可研报告批复,示范先行的固原市5县(区)将于2022年9月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海原、惠农等县(区)“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已于近期相继开工建设,灵武、盐池等县(区、市)年内开工建设。
三、“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资金保障情况
自2020年以来,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被中央列为地方事权,不再给予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同时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财政部等9部委要求,“十四五”期间农村供水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建设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筹集落实。按照灵武市“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实行一次规划、分年度实施,包括农村和城市2个板块,规划总投资3.27亿元。项目实行特许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期限为25年,其中建设期计划为3年,运营期为22年;项目投融资结构为:自有资金占投资总额的30%,融资资金占投资总额的70%;项目全部融资责任和风险由特许经营主体承担。
鉴于中央新的资金政策形势,建议灵武市政府转变观念,充分发挥城乡供水安全主体责任,当地“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实施应从政府投资为主向多元投资、市场投资转变,积极争取先行区建设政府投资基金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用好用活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探索使用REITs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实现“政府+市场”两手发力,为项目实施提供有力资金保障。同时,针对因城乡供水工程运行成本高、执行水价低、各地财政补贴能力不足,造成地方和供水企业投入“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建设意愿不足的问题,我厅将积极协调发改委出台政策指导性文件,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城乡供水水价机制改革,逐步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与“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投融资机制及工程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城乡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稳定“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建设投资回报预期,减轻政府财政投入和企业经营压力,确保“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有序推进、城乡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感谢您对我区城乡供水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8月2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水利厅节水供水处 5552250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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