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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2026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索引号 640000017/2026-00267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3-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水利厅2026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26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水利部工作部署,全面完成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任务,抓好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提质增效,推进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一般事故,以持续稳定的水利安全生产形势保障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常态化落实党组(党委)“第一议题”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突出问题,毫不松懈做好水利各领域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办公室、安全生产与监督处、厅属各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二、从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2.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细化完善领

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细化和动态调整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新风险及时明确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办公室、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安全生产与监督处、厅属各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3.严格落实综合监管和业务监管责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1+37+8”系列文件精神和水利厅“一台账三清单”通知要求,将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形成综合监管与业务监管协同发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4.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完善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实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三、全面完成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任务

5.清单化推动任务落实。制定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6年度重点任务清单,细化工作举措、明确时间节点、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与监督处、有关处室、厅属各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6.推进重大隐患动态清零。紧盯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两大重点领域,强化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制作视频解读和检查指南。指导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常态化机制,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落实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与监督处、各有关处室、厅属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7.推动水利基础设施提质增效。继续实施黄河宁夏段河道治理工程,进一步完善黄河防洪工程体系,实现黄河宁夏段标准化堤防全线闭合。加快推动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北五拦洪库等项目开工建设,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责任单位:规划计划处、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水库与移民管理处、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完成时限:9月底)

四、深化“六项机制”提质增效

8.严格落实查找要全、研判要准。持续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培训,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全面查找危险源。结合工程实际,动态研判风险等级,完善重点监管清单。(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9.严格落实预警要早、防范要实。加强风险感知等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推动重要设备设施和关键环节自动、人工监测“双保险”,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分级落实危险源管控责任和措施,按照管控责任、频次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强化闭环管理。厅机关和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各业务部门落实分管业务领域重大危险源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10.严格落实处置要快、责任要严。按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无脚本、实战化演练,提升应急演练实效。积极运用信息化平台,推动实现安全生产职责任务“部署—落实一监督—评价”闭环管理,确保各项措施切实落实到基层一线人员。(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整治

11.严格落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督促参建单位坚持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理念,进一步压实项目法人的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并做好技术交底。推动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形成闭环管理。(责任单位:规划计划处、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水库与移民管理处、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水利工程建设中心、水文水资源预警中心;完成时限:12月底)

12.加强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投标监管。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持续深化水利行业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严厉打击违法招标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项目法人优化招标管理,避免同一工程使用同属一家上级企业的施工、监理单位,防止利益输送和监管失灵。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施工企业,促进建筑工人职业化、稳定化。(责任单位: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水利工程建设中心、水文水资源预警中心;完成时限:12月底)

13.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分包、劳务队伍的准入审核,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强化施工现场物资采购、建筑原材料入场检测验收管理,确保材料质量合格。加强施工过程关键指标监测监控和重要受力构件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杜绝偷工减料、违规施工。(责任单位: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安全生产与监督处、水库与移民管理处、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水利工程建设中心、水文水资源预警中心;完成时限:12月底)

14.深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参建单位聚焦高边坡、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围堰、隧洞、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严格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批及现场执行等环节管理。强化施工营地防火、场内交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关键部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限期整改销号,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安全生产与监督处、水库与移民管理处、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水利工程建设中心、水文水资源预警中心;完成时限:12月底)

15. 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聚焦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施工行为。重点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未按规定办理开工手续等突出问题。严肃整治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或持假证上岗,坚决纠正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或加工建筑材料和构配件、未经检验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违规行为,保持高压监管态势。(责任单位: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安全生产与监督处、水库与移民管理处、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水利工程建设中心、水文水资源预警中心;完成时限:12月底)

16. 切实做好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压实在建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监管部门度汛责任。强化汛期施工工地安全管理,合理选择施工项目部、材料加工等场所,健全临灾预警“叫应”机制,确保信息传递及时精准,遇有险情严格果断落实转移避险硬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和工程安全。(责任单位: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安全生产与监督处、水库与移民管理处、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水利工程建设中心、水文水资源预警中心;完成时限:10月底)

六、强化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管

17.严格落实水库安全责任。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常态化开展白蚁等害堤动物防治,加强运行管护。(责任单位:水库与移民管理处;完成时限:12月底)

18.强化淤地坝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地方加强淤地坝安全运用管理,紧盯下游影响范围内有居民点等重要设施的淤地坝、串联式淤地坝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水土保持处;完成时限:12月底)

19.加强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加强对厅属渠道管理单位的监管和帮扶指导,督导做好灌区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所属单位、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督促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农村水利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厅属各有关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20.加强运行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聚焦挡水、泄水、进水、输水建筑物以及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信息化设备等关键部位关键设备,结合工程运行实际,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单位: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安全生产与监督处、水库与移民管理处、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厅属各有关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七、加强水文监测、水利勘测设计、水利科研安全风险防范

21.加强水文监测安全防范。加强水文监测机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指导各级水文监测单位围绕水文监测设备运行、涉水作业、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管理、水文缆道、项目建设、对外服务和委托观测人员等重点环节,严格规范执行操作规程,抓实一线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深入排查风险隐患。(责任单位:水资源管理处、水文水资源监测预警中心;完成时限:12月底)

22.强化勘测设计环节安全风险防范。加强设计变更管理,督促勘测设计单位抓好现场设代、地勘和野外调查等外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单位:规划计划处;完成时限:12月底)

23.做好水利科研院校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水科院、水利学校安全生产监管,督促指导各单位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实验室、仪器设备、野外作业、用车用船等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科技与信息化处、水科院、水利学校;完成时限:12月底)

八、加强涉水公共安全监管

24.强化放(泄)水安全预警。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安全防护和预警设施设备,做好水库放水、泄洪安全预警提醒。(责任单位在;农村水利处、水库与移民管理处、厅属有关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25.严格防洪影响评价。按规定开展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查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规划计划处、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完成时限:12月底)

26.加强河道采砂监管。全面推行采砂许可电子证照和砂石采运电子管理单制度,规范河道采砂活动。明确重点河段、敏感水域河道采砂管理“四个责任人”,压实管理责任。持续开展非法采砂打击整治,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责任单位:河湖管理处;完成时限:12月底)

27.加强水域岸线监管。高度关注依托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文化、教育、休闲等活动场所,针对客运索道、观光车船、大型游乐设施以及玻璃栈道类、浮桥吊桥类等旅游设施设备,督促责任主体加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预警提示,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责任单位:河湖管理处、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完成时限:12月底)

九、坚决防控消防安全风险

28.加强重点场所消防风险防范。紧盯办公场所、校园、水博馆、实验室、网络机房、职工食堂、宿舍,特别是高层建筑和“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结合“打非治违”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查违规动火作业、违规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消防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以及违规占堵、锁闭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等突出问题。全面排查使用不合格灶具、软管,未安装燃气自闭阀、燃气泄漏报警器以及擅自改接燃气管道等问题。(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29.加强动火作业内部审批监管。推动严格落实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动火作业备案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控“六必须”,严格限制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营业期间动火作业,严禁在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外墙违规动火用电。(责任单位:各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十、强化危险作业和专项行动

30.强化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聚焦水利工程建设、工程运行两大重点领域,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危险作业“十不准”、动火作业“十严禁”、高处作业“七必须”、有限空间作业“六不进入”、检维修作业现场“六不得”、外包作业“十项措施”等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有效管控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水库与移民管理处、厅属各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31.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小部位”专项整治行动。紧盯办公场所、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基层站所、贺兰山东麓滞洪区域临时用房等四项安全风险点,持续排查整治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办公室、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水库与移民管理处、厅属各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32.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聚焦工程建设、工程运行两大领域,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安全生产制度、标准、规范执行力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自查自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行动监督指导和精准执法,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形成反“三违”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水库与移民管理处、厅属各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十一、坚持规范监管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

33.严格执行涉企检查计划。按照自治区本级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清单,严格开展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完善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提高每千次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查处数量。(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安全生产与监督处;完成时限:12月底)

34.结合检查加强服务指导。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应急管理等情况作为检查重点,针对现场问题指导整改措施,鼓励支持行业领域专家、退休技安人员以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指导帮扶。(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与监督处、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水库与移民管理处、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完成时限:12月底)

35.多渠道受理执法事项。依托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监测监控等渠道受理执行事项,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单位: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安全生产与监督处、水库与移民管理处、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完成时限:12月底)

36.强化典型案例公开震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官方平台、公众号等,每季度至少公布3个典型执法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促进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提升。(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与监督处;完成时限:12月底)

十二、强化科技装备支撑能力建设

37.构建雨水情监测预警防线。依托全区现有水文站网,在中小河流防洪重点区域新建3 部水利测雨雷达,完善数据平台、预报系统与运行环境,构建区域雨水情监测预报第一道防线,提升防洪预警能力。(责任单位:水资源管理处;完成时限:12月底)

38.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智慧监管。充分发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功能作用,深化系统应用与数据管理,推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线上监管、动态监测,提升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水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与监督处完成时限:12月底)

十三、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39.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标段足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强化保险机制在风险防控、事故预防中的保障作用,促进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防范。(责任单位: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安全生产与监督处、水库与移民管理处、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完成时限:12月底)

40.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适用。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规足额提取、据实开支安全生产费用,明确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竣工决算后结余费用退回建设单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管理规范有序。(责任单位: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安全生产与监督处、水库与移民管理处、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完成时限:12月底)

41.严格安管人员考核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常态化受理安管人员考核电子证照申请,组织1-2批次安管人员考试。加强安管人员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全面推行“逢查必考”机制,结合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抽查考试。(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与监督处:完成时限:12月底)

42.强化重大隐患处置规范管控。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处置指南的指导培训,规范异常工况处置,严格实施警戒隔离措施,落实现场处置人员最少化原则,防止因处置不当导致伤亡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与监督处:完成时限:12月底)

43.夯实安全生产应急保障。督促厅属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落实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在水利厅及各市、县(区)水务局配备卫星电话,提高各级水利部门应急通信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完成时限:12月底)

十四、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标准预案体系

44.健全施工风险管控标准体系。完成水利工程施工风险管控技术导则编制,推进以地方标准发布工作,细化风险识别、评估、防控流程与技术要求,完善分级分类管控标准,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与监督处:完成时限:7月底)

45.规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定印发《宁夏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统一培训内容与方式,强化安全意识和实操技能培训,全面提升水利工程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与岗位履职能力。(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与监督处:完成时限:10月底)

46.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编制水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手册,统一执法标准、流程与处置要求,规范执法行为,细化执法要点,为各级水利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提供清晰、可操作的工作指南。(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与监督处:完成时限:11月底)

47.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制度体系。各单位结合实际完善本单位全员责任制、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制度预案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安全生产与监督处、水库与移民管理处、厅属各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十五、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

48.分级精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取帮扶指导、集中培训、上门培训等方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分类组织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关键岗位安全管理与执法履职能力。(责任单位: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安全生产与监督处;完成时限:12月底)

49.压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将劳务派遣、灵活用工、外委外包及实习人员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安全技术交底等制度,筑牢全员安全防线。(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与监督处、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水库与移民管理处、厅属各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50.深化安全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深入宣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开展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安康杯”等活动,强化正面宣传,推进安全宣传“五进”,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与监督处牵头各处室配合、厅属各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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