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总河长令 第3号 关于深入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河长令 第3号
关于深入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决定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总河长梁言顺签发自治区第3号总河长令,对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作出部署。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批示指示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强化流域治理管理,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现就深入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强化底线思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的重要指示要求,充分认识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提升自治区水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有实”到“有能有效”的重要举措,全面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压实属地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将河道行洪安全列入河湖长制工作目标,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河湖长制的重要任务,纳入河湖长制考核激励内容。各级河湖长要自觉扛起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牵头组织对责任河湖妨碍行洪突出问题依法清理整治,以坚决的态度、有力的举措,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行动、有序推进;各级河长办要发挥好河湖长参谋助手作用,及时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聚焦重点任务
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要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一)拆除或搬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阻水厂房、民房、大棚、养殖场等构(建)筑物等。
(二)按照自治区工作要求,加快整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片林、管理用房。
(三)坚决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
(四)整改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渡槽、管线、公园、亲水平台、码头等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治非法采砂活动。
(五)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影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实施清单化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细致开展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瞒报漏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排查,建立台账,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形成问题、任务、责任“三个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坚持立行立改、全面整改,2022年5月31日前,基本完成阻水严重的突出问题清理整治,2022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区清理整治任务。
五、深化联防联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河道管理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组织领导、河湖长协调督办、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各级水行政、检察、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确保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进一步扩宽社会公众参与的渠道,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管护的良好氛围。
六、严格整改销号
各级河长办要会同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四乱”问题整改销号办法,进一步规范整治和验收销号工作,实现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认定—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确保整改到位、真改实销。自治区河长办会同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充分运用“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1+N”督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问题隐瞒不报、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一经查实,严肃问责。
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