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修订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修订公布
3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节水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做好节水工作、做好什么样的节水工作、怎样做好节水工作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202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时强调要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宁夏新时期节水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科学指南。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于2007年颁布施行,分别于2012年、2022年进行了修正。自该条例施行以来,在推动我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水资源监督管理、提升公众节水意识及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四水四定”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的实施和修订,对宁夏节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确保《条例》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政策的衔接贯通、协同一致,自治区组织了对《条例》的全面修订。
二、重要意义
此次《条例》的修订主要注重节水工作的全覆盖,不仅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等上位法,对《条例》逐条进行了对照修订,更将宁夏涉水改革成果、节水工作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条例》的修订是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具体行动,是实施深度控水节水行动、建设“四水四定”示范区的具体举措,为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48条。《条例》规定,自治区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四水四定”,发展节水型产业,加强节水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在用水管理方面,《条例》进一步严格用水全过程各方面的管理,将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探索推行水预算管理、推行水务经理管理制度、开展节水评价等凸显地方特点的制度和措施纳入地方法规,为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提供了更精准的制度保障。
在节水措施方面,《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健全了农业、工业、城镇节水措施;农业方面,规定在发展节水型农业的同时要采取结合生态保护的节水措施;工业方面,规定工业集聚区要建设水处理及水循环利用设施;服务业方面,规定要控制高耗水用水;城乡生活方面,规定要推动家庭节水,倡导一水多用、重复利用等节水生活方式;非常规水利用方面,将再生水、集蓄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为推进各行业深度控水节水、提升全民节水意识提供了更有针对性的措施。
保障和监督方面,《条例》强化了政策的激励保障,将建立健全全社会节水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重点领域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有偿取得用水权,完善水权收储交易机制等改革成果纳入地方法规,同时规定工程降水、工程疏干的排水不得随意排放,加强用水活动监督检查等,突出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