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全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计划的通知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全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监督〔2022〕326)规定,现将在自治区境内工商注册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试有关计划通知如下:
一、考试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开展全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具体由自治区水利工程定额和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承办。
二、考试类别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二)项目负责人(B类):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专职从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三、考试内容、形式及题型
(一)考试内容
1.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两部分。安全生产知识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等。管理能力包括:危险源辨识评估和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和处置,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详见附件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大纲》(办监督函〔2023〕718号)。
2.主要负责人考试内容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60%),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10%),安全生产管理履职能力(30%)。
项目负责人考试内容为: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政策(30%),安全生产技术(30%),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10%),安全生产履职能力(30%)。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内容为: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政策(20%),安全生产技术(40%),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10%),安全生产管理履职能力(30%)。
(二)考试形式及题型
1.安全生产考试采取闭卷答题形式,考试时间150分钟。考试满分100分,不低于60分为合格成绩。
2.考卷题目包含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等题型。其中单选题100道,每道0.5分;多选题20道,每道2分;判断题20道,每道0.5分。
四、考试计划
2025年水利安管人员考试计划于4月、9月开展两批次。届时水利厅将提前印发通知,对考试报名事项、考试时间、考点安排、联系方式和考试纪律等相关事宜进行具体安排。请参加考试人员及时关注水利厅官网通知公告栏、水利厅微信公众号、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获取信息。
五、特别提醒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监督〔2022〕326号)相关规定,成绩合格仅是申领证书的条件之一,成绩一年内有效,一年申领期内不符合下列申领条件的,仍然不予核发证书。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申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责任自负。
(一)申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受聘施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2.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申领证书年度安全生产培训不少于32个学时;
3.经考核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考试合格;
4.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建造师执业年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5.学历、职业资格和工作经历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二)安管人员向考核管理部门申领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证书申领申请表;
3.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5.学历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附件: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大纲》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联 系 人:自治区水利工程定额和质量安全中心 王双宝
联系电话:0951-5552048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3月4日
附件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大纲
(办监督函〔2023〕718号)
1 适用范围
1.0.1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监督〔2022〕326号)要求制定本大纲。
1.0.2 本大纲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内容和要求,适用于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
2 考试内容和命题
2.1 考试内容
2.1.1 安全生产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两部分。
2.1.2 安全生产知识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政策和安全生产技术。
2.1.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和履职能力。
2.2 考试命题
2.2.1 安全生产考试分为主要负责人考试、项目负责人考试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
2.2.2 主要负责人考试内容为: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政策(60%),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10%),安全生产管理履职能力(30%)。
2.2.3 项目负责人考试内容为: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政策(30%),安全生产技术(30%),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10%),安全生产管理履职能力(30%)。
2.2.4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内容为: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政策(20%),安全生产技术(40%),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10%),安全生产管理履职能力(30%)。
3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要点
3.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
3.1.1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立法目的、工作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义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
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
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及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
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病人保障、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
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特种设备涵盖范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职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
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防汛工作方针、防汛组织机构设立、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职责、防汛抢险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承担防汛抢险任务的企业和当事人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
3.1.8 《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规定。
3.1.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3.1.1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延期、使用条件、企业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
3.1.1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使用以及相关单位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
3.1.1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事故处理基本原则等相关规定。
3.1.1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基本要求、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
3.1.14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等相关规定。
3.1.15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场所基本要求、职业卫生档案、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
3.1.1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应急预案管理责任和分类、编制的基本要求、事故风险辨识与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备案、应急预案的实施等相关规定。
3.1.1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安全培训的范围、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
3.1.18 《水利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品种目录》的具体要求。
3.1.19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的具体要求。
3.1.2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
3.1.21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支付和使用范围。
3.1.22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中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采购、发放、培训、使用、维护、更换及报废。
3.1.23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的通知》中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主体、重大事故隐患内容、事故隐患整改要求。
3.1.24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中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管控机制要求、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等级评价、危险源辨识规定和常用辨识方法以及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
3.1.25 《水利部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主要任务。
3.1.26 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
3.2 安全生产技术
3.2.1 安全警示标志基本知识
3.2.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基本知识,主要包括下列工程:施工现场布置、土石方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起重与运输、脚手架工程、机械安全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临时用电工程、施工供水与降排水工程、施工道路与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压力容器、防洪度汛、地基与基础工程、砂石料生产工程、砌石工程、堤防工程、疏浚与吹填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水利水电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等。
3.2.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常见危险作业安全技术基本知识,主要包括下列作业:高边坡与深基坑作业、高空(处)作业、洞室作业、爆破与拆除作业、起重吊装作业、混凝土拌和与浇筑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水上作业、有(受)限空间作业等。
3.2.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
3.2.5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基本知识。
3.2.6 消防安全技术基本知识。
3.2.7 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基本知识。
3.2.8 常用技术标准参考目录详见附件。
4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试要点
4.1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4.1.1 安全生产基本概念:安全、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安全文化、本质安全、风险、危险源、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事故、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信息化等。
4.1.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主要包括: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六项机制”、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4.1.3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主要包括:目标与职责管理、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教育培训、施工设备及机具管理、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作业安全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分包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
4.2 安全生产管理履职能力
4.2.1 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能力。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与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健全与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执行、安全技术交底的监督检查等方面。
4.2.2 安全生产资金的保障能力。主要包括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实施监管等方面。
4.2.3 危险源辨识评估和风险管控能力。主要包括制定危险源辨识管控制度、组织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动态调整风险监控清单、风险监控预警、风险分级管控责任落实和措施等方面。
4.2.4 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主要包括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清单、落实整改措施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报告等方面。
4.2.5 应急管理能力。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和备案、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完善、应急准备、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培训等方面。
4.2.6 事故报告和处置能力。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统计分析等方面。
4.2.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能力。主要包括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各类人员教育和培训要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等方面。
附表:常用技术标准参考目录
常用技术标准参考目录
序号 | 技术标准名称 | 技术标准编号 |
1 | 《头部防护 安全帽》 | GB 2811 |
2 | 《安全色》 | GB 2893 |
3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 GB 2894 |
4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 GB 5768.1 |
5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 GB 6067.1 |
6 | 《安全带》 | GB 6095 |
7 | 《爆破安全规程》 | GB 6722 |
8 |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 GB 8958 |
9 |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 GB 13495.1 |
10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 GB 15603 |
11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 GB 15630 |
12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 GB 50194 |
13 |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 GB 50330 |
14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 GB 50656 |
15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 GB 50720 |
16 |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 GB 51210 |
17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 | GB 55023 |
18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 GB 55037 |
19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GBZ 158 |
20 |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GBZ 188 |
21 |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 SL 32 |
22 | 《水利水电建设用缆索起重机技术条件》 | SL 375 |
23 |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 SL 378 |
24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 SL 398 |
25 |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 SL 399 |
26 | 《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 SL 400 |
27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 SL 401 |
28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 SL 714 |
29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 SL 721 |
30 |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 SL/T 780 |
31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 TSG 08 |
附件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水监督〔2022〕3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以及对安全生产考核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专职从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管人员。
第四条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分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项目负责人考核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第五条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级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称为考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安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申请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采用电子证书形式,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证书样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八条 安管人员本人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考核管理部门提出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申请,也可递交纸质材料申请。安管人员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考试
第九条 考核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初发布安全生产年度考试计划,并在考试20个工作日前发布考试通知,明确考试报名事项、考试时间、考点安排、联系方式和考试纪律等内容。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两部分。
安全生产知识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地方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等。
管理能力包括:危险源辨识评估和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和处置,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考试采取闭卷答题形式,考试时间150分钟;考试满分100分,不低于60分为合格成绩,合格成绩有效期1年。
第三章 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
第十二条 申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受聘施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二)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申领证书年度安全生产培训不少于32个学时;
(三)经考核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考试合格;
(四)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建造师执业年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学历、职业资格和工作经历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向考核管理部门申领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
(二)证书申领申请表;
(三)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五)学历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安管人员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申请延续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受聘施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二)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连续3年内每年度不少于12个学时;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建造师执业年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证书有效期内未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
第十五条 安管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考核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证书每延续一次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延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
(二)证书延续申请表;
(三)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第十六条 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施工企业名称变化、资质变更等需变更证书的,应向考核管理部门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
(二)证书变更申请表;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个人信息变化、工作调动需变更证书的,应向考核管理部门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
(二)证书变更申请表;
(三)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证明材料;
(四)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
第十八条 安管人员在申请证书变更时,考核管理部门发生改变的,应向新考核管理部门提出证书变更申请。考核管理部门不得设置变更的限制性条件。
第十九条 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停止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注销证书的,应向考核管理部门提出证书注销申请。
申请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
(二)证书注销申请表。
第二十条 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考核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安管人员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一条 考核管理部门应自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考核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许可的,考核管理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延续、变更和注销证书;不予许可的,考核管理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管理部门应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考核管理部门应撤销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的,考核管理部门应撤销证书。
第二十五条 安管人员对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考核管理部门应依法暂停或者吊销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安管人员资格条件、安全生产工作等实施监督检查。
考核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安管人员及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安管人员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其签署的安全生产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安全生产文件的人员;
(四)依法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安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查处,并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将本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刑事处罚等信息逐级报送至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应予撤销或吊销证书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至考核管理部门,由考核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安管人员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有关行政处罚的期限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采取以下严格监管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事项中作为技术人员申报时,进行重点审查;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基础上,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条 考核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安管人员核发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证书的;
(二)对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证书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安管人员承诺书等文书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安管人员证书仍然有效,由考核管理部门组织换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