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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001号

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作者: 日期: 2023-07-05 阅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001号

固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2284401173 地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二中粱01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坚 )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中标实施的西吉县谢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海原县海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以上事实以招标文件、工程勘测设计合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的规定。

    我厅于2023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3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向我厅提出任何形式的陈述听证申请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叁拾贰万伍仟伍佰贰拾元(¥:325520元)。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银川市解放西街支行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2910500104000245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自治区 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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