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査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细则依据]为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管理,促进政策贯彻落实,规范资金使用,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督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落实移民工作主体责任,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宁夏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监督事项]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是指水利厅依据职责,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原则]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失职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监督职责]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认定、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指导督促县(市、区)级和宁夏农垦移民管理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对象]县(市、区)级和宁夏农垦移民管理机构、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项目法人、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或移民综合监理)的单位是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水利厅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条 [监督主体]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可由水利厅直接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章 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监督范围]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移民管理机构主体责任、管理体制、配套文件、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和审批(审核)、移民安置协议、实施管理、年度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移民验收、档案管理、监督评估、信访稳定和问题整改等。
第八条 [监督范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移民管理机构主体责任、配套文件、人口核定、后期扶持规划、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信访稳定及问题整改等。
第九条 [监督方式]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专项检查、稽察和内部审计等形式,可利用监测评估、绩效评价统筹安排开展并实现成果共享。对于当年已接受上级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县(市、区),原则上同一年度不再组织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
对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及农垦集团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1万人以下的县(市、区)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涉及同一年度内在同一县(市、区)的,可实行联动机制,在同一时间安排开展。
第十条 [监督方式]监督检查以明察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暗访方式。监督检查主要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实施监督检查;
(四)编制监督检查报告;
(五)印发监督检查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监督方式]监督检查单位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效能。
第四章 问题认定
第十二条 [问题认定]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是指水库移民政策实施中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问题。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级别。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见附件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 [问题认定]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反馈、交换意见并进行问题确认。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见附件3。
第十四条 [问题认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对存在异议的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水利厅或监督检查单位依据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接受或拒绝申辩的决定。
第五章 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 [监督报告]在问题确认及申辩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概况;
(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四)存在的问题及依据;
(五)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六条 [整改通知]水利厅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印发整改通知,督促被监督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据本实施细则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问题整改]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报送水利厅。水利厅视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是指对移民管理机构、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的责任追究。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是指对直接负责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范围]水利厅按照管理权限建议归属的人民政府或直接对移民管理机构实施责任追究,同时责成移民管理机构对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方式]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方式]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降职、停职或调整岗位;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方式]问题等级认定为“一般”和“较重”的,由水利厅按照第二十条(一)项和第二十一条(一)项实施责任追究。
问题等级认定为“严重”的,由水利厅构按照第二十条(一)(二)(三)(四)项和第二十一条(一)(二)(三)(四)(五)项实施责任追究。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见附件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见附件5。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方式]对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隐匿问题或玩忽职守对重大问题失察的;
(二)滥用监督检查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与被监督检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及被检查单位秘密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件: 1.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
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
3.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
4.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
5.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
附件1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
序号 | 问题类型 | 问题描述 | 严重程度 | ||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
1 | 移民管理机构主体责任 | 未及时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和配套制度 | √ | ||
2 | 未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 | |||
3 | 监督检查工作不符合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 √ | |||
4 | 对监督检查问题整改复核不到位 | √ | |||
5 | 问题整改复核时,虚报地方问题整改措施 | √ | |||
6 | 管理体制 | 未落实“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 √ | ||
7 | 未明确移民安置工程责任部门 | √ | |||
8 | 配套文件 | 市、县级未指定移民安置相关管理办法等文件 | √ | ||
9 | 实物调查 | 未组织编制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或细则 | √ | ||
10 | 未组织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或细则审查 | √ | |||
11 | 未下达停建令 | √ | |||
12 | 在停建令下达之前,相关单位已完成实物调查工作 | √ | |||
13 | 未执行实物调查工作权属人签字(章)认可程序 | √ | |||
14 | 实物调查结果未履行公示程序 | √ | |||
15 | 地方人民政府未对实物调查成果签署确认意见 | √ | |||
16 | 实物调查成果逾期未进行复核 | √ | |||
17 | 实物调查重要原始资料缺失 | √ | |||
18 | 实物调查出现重大漏项、错项,造成移民投资增加超过10% | √ | |||
19 |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和审批(审核) | 规划设计人员资质管理不符合规定 | √ | ||
20 |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 √ | |||
21 | 未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 √ | |||
22 |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 √ | |||
23 |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未征求移民意愿 | √ | |||
24 |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未征求有关专业部门意见 | √ | |||
25 | 移民安置规划大和规划未征求地方政府意见 | √ | |||
26 | 未审核移民安置规划 | √ | |||
27 | 移民安置协议 | 未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 √ | ||
28 | 实施管理 | 未向移民群众公布补偿补助标准和兑付办法 | √ | ||
29 | 未派出移民安置综合设计代表 | √ | |||
30 | 移民安置综合设计代表未能履职尽责 | √ | |||
31 | 未落实移民搬迁安置措施 | √ | |||
32 | 未落实移民生产安置措施 | √ | |||
33 | 未审核设计变更 | √ | |||
34 | 年度计划管理 | 未提出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建议 | √ | ||
35 | 未编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 √ | |||
36 | 未经审批或备案随意调整年度计划 | √ | |||
37 | 未完成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 | √√ | |||
38 | 移民安置实施进度滞后 | √ | |||
39 | 移民安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已影响到工程建设进度 | √ | |||
40 | 项目管理 | 项目未进行招投标 | √ | ||
41 | 项目未开展监理工作 | √ | |||
42 | 项目监理工作不规范 | √ | |||
43 | 项目计划申报、审批与调整不符合地方有关规定 | √ | |||
44 | 项目实施进度滞后 | √ | |||
45 | 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响移民安置实施进度 | √ | |||
46 | 项目完成后半年内未组织验收 | √ | |||
47 | 项目验收工作不规范 | √ | |||
48 | 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未移交 | √ | |||
49 | 资金管理 | 未及时拨付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 √ | ||
50 | 未及时兑付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 | √ | |||
51 |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移民项目建设相关费用 | √ | |||
52 | 挪用移民资金 | √ | |||
53 | 将工程款直接支付个人 | √ | |||
54 | 外借移民资金 | √ | |||
55 |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国家资金 | √ | |||
56 | 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国家资金 | √ | |||
57 | 资金存期间产生的孳息未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 √ | |||
58 | 大额现金支付 | √ | |||
59 | 财务管理 | 未建立移民资金财务内控制度 | √ | ||
60 | 未及时进行财务结(决)算与审计 | √ | |||
61 |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往来款未及时清理、长期挂账 | √ | |||
62 | 未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财务人员 | √ | |||
63 | 票据管理不规范 | √ | |||
64 | 违规涂改原始凭证 | √ | |||
65 | 相关台账不健全 | √ | |||
66 | 报账原始凭证不符合财务规定 | √ | |||
67 | 移民验收 | 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初验和终验 | √ | ||
68 | 未组织开展工程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 | √ | |||
69 | 未组织开展下落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 | √ | |||
70 | 移民安置任务完成后,两年内未组织移民工验收 | √ | |||
71 | 档案管理 | 未开展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分户建档工作 | √ | ||
72 | 未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 √ | |||
73 | 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 √ | |||
74 | 有关单位未向移民管理机构档案部门和项目法人档案部门移交档案资料 | √ | |||
75 | 移民档案验收未与移民安置验收同步进行 | √ | |||
76 | 监督评估 | 未开展监督评估工作 | √ | ||
77 | 未按合同约定派驻现场监督评估人员 | √ | |||
78 | 未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展现场监督评估工作 | √ | |||
79 | 违规分包监督评估工作 | √ | |||
80 | 转包监督评估工作 | √ | |||
81 | 未对移民安置进度、质量、资金拨付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 √ | |||
82 | 信访稳定 | 对群访情况或重大情事件处置不及时 | √ | ||
83 | 被监督检查单位问题整改 | 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 | √ | ||
84 | 上报整改意见中存在敷衍整改、虚假整改 | √ | |||
85 | 问题整改后再次发生 | √ | |||
备注:问题未整改到位,在上次问题等级基础上加重一个等次 | |||||
附件2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问题严重程度实施分类表
序号 | 问题类型 | 问题描述 | 严重程度 | ||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
1 | 移民管理机构主体责任 | 未及时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配套制度 | √ | ||
2 | 未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 | |||
3 | 监督检查工作不符合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 √ | |||
4 | 对监督检查问题整改复核不到位 | √ | |||
5 | 问题整改复核时,虚报地方问题整改措施 | √ | |||
6 | 配套文件 | 市、县级未制定移民后期扶持口动态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有关配套文件 | √ | ||
7 | 人口核定 | 移民搬迁安置完成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 √ | ||
8 | 未履行公告、户主和村组签章认可、核定成果张榜公示等程序 | √ | |||
9 | 未开展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 | √ | |||
10 |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弄虚作假 | √ | |||
11 | 后期扶持规划 | 未按规定编制后期扶持规划 | √ | ||
12 | 规划目标、任务、原则、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 | √ | |||
13 | 未按规定审批或备案后期扶持规划 | √ | |||
14 | 未充分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建议 | √ | |||
15 | 未广泛听取、充分尊重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和群众意见建议 | √ | |||
16 |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 √ | |||
17 | 规划调整未按规定履行程序 | √ | |||
18 | 项目计划 | 项目计划申报超过区财政预算下达时间6个月 | √ | ||
29 | 项目计划批复超过申报时间3个月 | √ | |||
20 | 项目计划申报、审批与调整程序不符合地方有关规定 | √ | |||
21 | 项目资金投资方向不符合17号文件有关规定 | √ | |||
22 | 项目确定民主程序履行不符合规定 | √ | |||
23 | 基本公共服务设项目向非库区村和移民安村 | √ | |||
24 | 项目管理 | 未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 √ | ||
25 |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编制不规范 | √ | |||
26 | 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 | √ | |||
27 | 未开展招投标工作 | √ | |||
28 | 招投标工作中出现串标、围标等严重问题 | √ | |||
29 | 招投标工作不规范 | √ | |||
30 | 未签订项目合同 | √ | |||
31 | 项目合同签订不符合规定 | √ | |||
32 | 未开展监理工作 | √ | |||
33 | 监理工作不符合规定 | √ | |||
34 | 项目工程变更不符合规定 | √ | |||
35 | 项目实施进度后工期半年以上 | √ | |||
36 | 项目完成后6个月之内未验收 | √ | |||
37 | 项目验收不符合规定 | √ | |||
38 | 项目工验收后个月内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 √ | |||
39 | 生产开发项目产权归属不明确 | √ | |||
40 | 生产开发项目收益分配机制不明确 | √ | |||
41 | 资金管理 | 未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当年直补资金发放工作 | √ | ||
42 | 未按规定足额发放直补资金 | √ | |||
43 | 超范围、超标准发放移民补助资金 | √ | |||
44 | 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后期扶持项目工程款 | √ | |||
45 | 未按合同约定预留质保金 | √ | |||
46 | 合同约定质保金比例不符合规定 | √ | |||
47 | 大额现金支付 | √ | |||
48 | 移民管理机构提交完整报账资料后,同级财政部门2月内未支付资金 | √ | |||
49 | 挪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 | |||
50 | 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 | |||
51 | 贪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 | |||
52 | 超限额支出前期工作经费 | √ | |||
53 | 外借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 | |||
54 | 上上年度下达后期扶持资金截至上一年度12月底,结存比例超过40% | √ | |||
55 | 上上年度下达后期扶持资金截至上一年度12月底,结存比例超过30% | √ | |||
56 | 上一年度下达后期扶持资金截至本年12月底,结存比例超过60% | √ | |||
57 | 上一年度下达后期扶持资金截至本年12月底,结存比例超过40% | √ | |||
58 | 后期扶持资金未实行辅助账管理 | √ | |||
59 | 后期扶持资金专户储存的,产生的利息未纳入后期扶持资金统一管理 | √ | |||
60 | 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 √ | |||
61 | 报账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 √ | |||
62 | 后期扶持资金往来款未及时清理、长期挂账 | √ | |||
63 | 工程进度款结算依据不齐全 | √ | |||
64 | 项目验收合格后半年内未开展项目竣工结算或开展不规范 | √ | |||
65 | 档案管理 |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建档立卡工作开展不规范 | √ | ||
66 | 未按规定及时开展后期扶持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 √ | |||
67 | 未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 √ | |||
68 | 信访稳定 | 对群访情况或重大与情事件处置不及时 | √ | ||
69 | 被监督检查单位问题整改 | 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 | √ | ||
70 | 上报整改意见中存在敷整改、虚假整改 | √ | |||
备注:问题未整改到位,在上次问题等级基础上加重一个等次 | |||||
附件3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
监督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序号 | 问题 | 原因 | 问题等级 | 整改建议 | 现场整改情况 | 备注 |
1 | 1. ... 2. ... 3. ... | |||||
2 | 1. ... 2. ... 3. ... | |||||
3 | 1. ... 2. ... 3. ... | |||||
4 | 1. ... 2. ... 3. ... | |||||
...... | 1. ... 2. ... 3. ... | |||||
备注:问题的原因按主次顺序填写;整改建议依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措施。被监督单位如对以上问题有异议的,可另附说明及佐证材料。 | ||||||
被监督检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确认时间:
附件4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
问题严重程度 | 问题项数(N) | 责任追究方式 | ||
责令整改 | 警示约谈 | 通报批评 | ||
一般问题 | 0<N<8 | √ | ||
8≤N<15 | √ | |||
N≥15 | √ | |||
较重问题 | 0<N<9 | √ | ||
9≤N<16 | √ | |||
N≥16 | √ | |||
严重问题 | 0<N<3 | √ | ||
3≤N<5 | √ | |||
N≥5 | √ | |||
注:1.此表适用于对监督检查对象实施责任追究。
2.表内数字表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同一次监督检查在同一工程范围内发现的问题数量,按同一次监督检查合计发现的问题数量实施责任追究。
3.对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多个不同程度的问题,对移民管理机构责任追究方式根据不同程度问题中对应的最高等级责任追究方式确定。
附件:5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
问题严重程度 | 问题项数(N) | 责任追究方式 | ||
责令整改 | 警示约谈 | 通报批评 | ||
一般问题 | 0<N<14 | √ | ||
14≤N<20 | √ | |||
N≥20 | √ | |||
较重问题 | 0<N<10 | √ | ||
10≤N<16 | √ | |||
N≥16 | √ | |||
严重问题 | 0<N<3 | √ | ||
3≤N<5 | √ | |||
N≥5 | √ | |||
注:1.此表适用于对监督检查对象实施责任追究。
2.表内数字表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同一次监督检查在同一县范围内发现的问题数量,按同一次监督检查合计发现的问题数量实施责任追究。
3.对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多个不同程度的问题,对移民管理机构责任追究方式根据不同程度问题中对应的最高等级责任追究方式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