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水新闻】宁夏回族自治区总河长令第4号: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河长令
第4号
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决定
各级总河长、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自治区河长制各有关责任单位:
河道、湖泊、水库是行蓄洪水的重要空间。河湖库“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地方形象,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深化河湖长制,强化河湖库管理保护,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决定在全区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一、全面排查整治河湖库突出问题
(一)全力整治侵占水库库容突出问题。2024年至2025年,利用2年时间对水库“四乱”问题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各地要组织对筑坝拦汊、围(填)库造地、垃圾填埋、弃渣弃土、非法建(构)筑物等侵占水库库容、分隔库区水面以及阻塞溢洪道等行为,影响水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危害库岸稳定的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结合水库库容曲线复核情况,对防洪库容侵占严重的大中型水库进行重点整治。2024年3月底前完成大中型水库划界,2024年5月底前完成大中型水库库容曲线复核,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防洪库容侵占严重的大中型水库清理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承担防洪任务的水库清理整治任务。各地要于2024年6月10日前制定集中清理整治方案报自治区水利厅。集中清理整治后,按照“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要求,持续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二)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工作。各地要持续推进河湖遥感疑似问题图斑核查,聚焦围垦河湖、填堵河道,占用河道开发工业园区、房地产,种植阻水片林和阻水高秆作物,设置妨碍河道行洪的养殖网箱等,切实清理整治存量问题;紧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场,以风雨廊桥名义开发建设房屋,以生态治理、绿色廊道、湿地修复及各类公园名义违法侵占河湖,涉河建设项目施工违法占用河道,以清淤疏浚之名非法采砂等新情况新问题,依法依规清理整治。要全面加强乡(农)村河湖管护,持续开展河湖塑料垃圾清理整治和清漂行动,加大界河、跨行政区域河流管理及问题整治。
(三)严格排查整改销号。各地要组织对河湖库开展全面排查,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建立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等“三个清单”,逐一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要加快推进问题整改,当年排查的问题应在当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治并按程序销号,其中,对严重影响防洪、威胁工程安全的,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实难以按期完成清理整治的,各地要将延期整改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总河长同意后报自治区河长办,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于涉及库区移民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农民唯一住房等群众生计问题,要统筹协调、妥善解决,避免简单化、“一刀切”。自治区河长办要加大对全区清理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以不低于台账内问题总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其中,对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严重侵占防洪库容等重大问题,要逐项审核销号。
二、强化河湖库日常巡查监管
(一)加强山区河道管理。各地要根据山洪灾害发生情况、责任人调整情况等,每年汛前动态调整山区河道名录和“四个责任人”名单,明确责任要求,4月中旬前通过广播、电视、村民告知书等多种方式,在县、乡、村范围内向社会公布。乡级和村级河长责任人要按要求巡查检查,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对本级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河长、河长办。每年汛前各地要组织对名录内山区河道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妨碍行洪问题进行清理整治,涉及防汛的要及时通报防汛抗洪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各级河长办要组织对交通便桥阻水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建立台账,统筹解决好群众出行和防洪安全问题。巡查管护责任人要开展经常性巡查,重点巡查人口密集、涉水活动频繁的河段,汛期加密巡查频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及时报告。
(二)完善管理范围划定。各地要完善已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成果,对故意避让城镇和村庄、建(构)筑物,降低划界标准缩窄河道等问题,坚决纠偏、及时整改。要加快查缺补漏,对纳入名录管理的山区河道、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下湖泊,在2024年底前全面完善名录并完成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水库库区河段是河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河道管理范围按依法依规划定的库区管理范围确定。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要衔接,确保管理范围线连贯。
(三)严格涉河项目监管。各地要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强化涉河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开展在建涉河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严防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系统排查河湖管理范围内建(构)筑物和临河、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排污)等各类设施基本情况,全面摸清底数,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清理整治。要规范灾后重建工作,对于河湖库管理范围内水毁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阻水片林等,不得在原址复建、复植;水毁的阻水桥梁、道路等涉河建设项目,复建后不得妨碍河道行洪。
(四)强化日常巡查管护。各地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严格落实河湖及水库管理保护责任。要组织河湖、水库、堤防管理单位及巡(护)河员加强河湖库日常巡查管护,建立巡查日志,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人工智能、北斗、无人机、无人船等信息技术加强监控预警,及时发现制止新出现“四乱”苗头性问题,依法依规处理,推动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转变。
三、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坚持省负总责、市县落实、水利牵头、部门协同,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各级总河长是本地区河湖库“清四乱”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河长湖长是责任河湖“清四乱”的具体责任人。各级总河长要及时对河湖库“清四乱”工作作出部署,把具体任务目标压实到每一位河湖长。地方各级河长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河湖长组织下,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清四乱”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地要建立河湖库“清四乱”责任追究机制及倒查机制,对清理整治工作部署不及时、推进不到位、问题整治进展缓慢的,对“四乱”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同类问题反复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清理整治弄虚作假的,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有关河湖长和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此令。
时间:2024-04-01 来源:宁夏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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