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古代水利机构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水利机构的历史沿革
自大禹治水以来,在历代长期的治河实践中,治河管理机构经历了从无到有、发展完善的过程,以下便梳理了中国古代水利机构的沿革:
尧舜时期:舜任命禹为司空,主管治水工作,首开水利管理制度先河。这时的司空,专司百工,水利管理仅是其职责中的一部分,实施范围主要在黄河流域。
西周时期:“司空”一职专门负责水利、土木营建,与司徒、司马、司士、司寇合称“五官”,与六卿并列,地位仅次于“三公”,是掌管当时最先进水利科学技术的官员。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各自负责所辖地区的水事活动和水治理,由于互争水利、互避水害,水事纠纷日益增多,治河机构逐渐扩大,水利官职逐渐组织化,有河丞、司空、水工等诸多职位,但这些多为临时性设置。地方水利通常由地方官员负责,比如秦国李冰任职蜀郡太守,兼任地方水利官。
秦汉时期:秦朝统一六国后,大兴水利,在太常、少府、水衡都尉下设立都水长、都水丞,主管全国农田灌溉和河渠修建。汉承秦制,在保留都水长、丞的同时,在太常、少府、司农、水衡都尉等下设都水官。汉武帝时特设左、右都水使者管理都水官。汉哀帝时罢都水官员和使者,设河堤谒者,并规定沿河地方郡县官员负有修守河堤的职责。汉武帝以前,“都水使者居京师以领之,有河防重事则出而治之”,相当于钦差大臣的身份。到了成帝始建四年(前29年),以王延世为“河堤使者”,从此黄河上设置了专职官员,河政得以事权统一。
魏晋南北朝:三国魏晋时仍承汉制,除设都水使者、河堤使者、河堤谒者、水衡都尉外,水部下又有都水郎、都水从事等。特别是曹魏、晋时,初步设置了中央水利机构——水曹、都水台。曹魏时,中央行政机构的尚书台下设职能部门二十三曹,其一为水曹,置水部郎,自此我国历代中央始有专门水利机构的设置。都水台始于西晋,初置都水台有使者、主簿、令史等职,另外还有河堤谒者。南北朝也置有都水台,并设使者、参军、河堤谒者等职。
隋唐五代时期:隋初有水部侍郎,隶属工部,下设都水台,后改台为监,又改监为令,统舟楫、河渠两署令。隋朝河防机构较为薄弱。唐承隋制,除在尚书省工部之下专设水部郎中、员外郎以外,又置都水监。唐代治河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地方官员皆兼领河事。后唐战事频繁,黄河时常决溢成灾,治河机构略有加强,除设河堤使者之外,又设水部郎中、河堤牙官、堤长、主簿。
北宋时期:国家又恢复了统一,黄河下游逐步形成专职河官与地方河官相结合的河防体系。宋初都水监职掌隶属三使司,朝廷未设置专职河官,朝廷每遇河事便派官员出京巡视堤防,主持治河,遂成惯例。乾德五年(967年),朝廷命令沿河地方官吏兼理河务,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又命令转运使兼理河防工作。仁宗嘉祐元年(1056年)十一月,正式设置都水监,下有判监、同判监事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此后,都水监机构日益庞大。
金代:治河机构承袭宋制,中央政府设都水监,并在尚书省下设工部。宣宗兴定五年(1221年)另设都巡河官,沿河地方官员也都兼理河务。金章宗泰和二年(1202年)颁布《河防令》,下游河防修守体制进一步加强。
元明时期:我国仍以工部掌天下百工政令。元朝都水监的品秩有所升高,由四五品升为从三品,员额也有增加,机构庞大,人员众多,官属虽盛于往昔,实则职权分散。
明代:治河兼治运,由漕运都督兼理河道。永乐年间,派工部尚书治河,此后又遣侍郎或都御史治河。成化年间,以王恕为总理河道,为黄河上设总理河道之始,隆庆年间总理河道又加提督军务职衔。山东、河南两省巡抚兼理河务,其组织机构愈见统一,职权愈见集中。
清代:河防机构设河道总督专领河政,是主管黄河、运河和海河水系事务的水行政长官,简称“总河”。下设管河道、厅、汛、堡,由道员、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巡检分段修守河防,沿河各级地方政府仍有修守职责。咸丰五年(1855年),河务归地方管理,河道总督便演变为常设机构,类似于现在的流域机构。
作者:宁夏水利博物馆 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