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秦渠农场渠2号取水口迁移至农场渠桩号16+047处实施方案的批复
宁水审发〔2024〕99号
灵武市水务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秦渠农场渠2号取水口迁移至农场渠桩号16+047处实施方案的请示》(灵水发〔2024〕99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21〕8号)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将秦渠农场渠2号取水口迁移至农场渠桩号16+047处,原取水口封堵。
一、为确保渠道运行和防洪安全、渠堤交通畅通,原取水口封堵及新建取水口处渠道砌护加固、渠堤衔接、安全防护和标识标牌设置等相关工程措施和技术方案等,依据《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21〕8号)及相关规范规定确定。
二、工程施工具体方案和技术要求由宁夏秦汉渠管理处审定。你单位需与宁夏秦汉渠管理处签订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后方可开工,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进行,并服从宁夏秦汉渠管理处的现场监管。
三、你单位要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要编制工程建设运行应急预案报宁夏秦汉渠管理处备案。
四、该工程施工不得影响渠道行水,具体施工时间由你单位和宁夏秦汉渠管理处协商确定。
五、工程所需资金由你单位负责筹措。
六、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交宁夏秦汉渠管理处存档。
七、其他事宜由你单位与宁夏秦汉渠管理处协商解决。
八、你单位要严格落实以水定地要求,不突破原有灌溉面积,不新增用水指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