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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征求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作者: 日期: 2024-06-28 阅读量: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征求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清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行政规范性文件,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就拟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24年7月28日前反馈至自治区水利厅。感谢支持!

    联系人:张邦琳  联系电话:0951-5552230

    电子邮箱:sltzcfgc2021@126.com

    地  址:银川市金凤区枕水巷159号   

    附件:水利厅拟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

    1.自治区水利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水建科发〔2006〕48号)

    2.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工程验收管理细则》制度的通知(宁水建发〔2010〕38号)

    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水经发〔2013〕7号)

    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宁水经发〔2013〕11号)

    5.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水建发〔2014〕35号)

    6.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建发〔2014〕38号)


拟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1.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水建科发〔2006〕21号)

    2.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通知(宁水建发〔2015〕25号)

    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的通知(宁水法规发〔2019〕15号)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一、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水规发〔2020〕2号)

    1.将第一条中“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15〕738号)等...”修改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15〕73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7号)等...”

    2.将第三十七条(一)特定资产处置“各单位房屋、土地、车辆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无论价值大小都必须经水利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修改为“各单位土地、车辆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无论价值大小都必须经水利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房屋处置的核销由水利厅审批...”。将第三十七条中“《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宁财规发〔2018〕19号)”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宁财规发〔2023〕12号)”。同时将第三十七条(二)非特定资产处置“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处置:...批量原值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报水利厅审批;批量原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报水利厅审核后,按规定报批。”修改为“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处置:...批量原值在500万元(含)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报水利厅审批;批量原值在1200万元(含)以上的报水利厅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3.将第四十二条中“《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15〕738号)”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7号)”

  二、关于印发《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宁水规发〔2020〕4号)

    1.删除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以及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的内容。

    2.将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以及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行政管理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宁水规发〔2020〕6号)

    1.在附件“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中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为,限期更换或者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2.将附件“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中的序号1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器具,在限期内改正,《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序号12“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在限期内补办手续,《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删除。

    3.在附件“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三种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1.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1.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1.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设施;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在附件“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1.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在附件“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新增《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二种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1.纠正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1.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6.在附件“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二种不予行政处罚情形:“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1.限期整改;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1.限期整改;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7.在附件“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新增《节约用水条例》二种不予行政处罚情形:“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1.限期整改;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1.限期整改;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结果反馈:

  •     水利厅于2024年6月28日,对《水利厅拟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开意见征集工作。截至2024年7月28日意见征集工作结束,未收到有效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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