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灌溉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灌溉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农田灌溉蓄水池管理,保障蓄水池安全运行、发挥效益,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灌溉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2年6月24日12: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宁夏水利厅官网(http://slt.nx.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银川市金凤区枕水巷15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处(邮政编码:75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宁夏农田灌溉蓄水池管理办法复函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xsltnsc@126.com。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灌溉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5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灌溉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灌溉蓄水池管理,保障蓄水池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参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宁夏中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农田灌溉蓄水池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建农田灌溉蓄水池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灌溉蓄水池(以下简称蓄水池),是指人工修建,总容积为10万立方米以下,主要用于农业灌溉调蓄水源,具有蓄水功能、未被确权登记为水库的蓄水设施。总容积10万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灌溉蓄水池,参照《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宁夏中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导则(试行)》执行。
第二章 试运行期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蓄水池新建、改建、续建工程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向主管部门报备蓄水运行方案,方案中应包含初期蓄水方案、责任人员、巡护人员、巡查制度、抢险物资储备情况,人员紧急疏散撤离预案等。
第五条 蓄水池在首次蓄水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各参建单位代表现场按照蓄水运行方案进行蓄水试验,完成蓄水验收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第六条 试运行期,项目法人按照蓄水运行方案,落实巡护人员和巡查制度,填写观测、监测数据,备齐抢险物资,演练紧急疏散撤离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置险情。建设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巡查制度、抢险物资储备和紧急疏散撤离等预案,及时指导组织抢险、救援和事故上报。
第七条 蓄水池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及时移交相应的管护机构负责运行管理,做好工程和资料交接工作,完善交接手续。
第三章 运行管护职责
第八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蓄水池履行监管职责,建立监管台账,指导监督对县域所有蓄水池落实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技术服务、管理考核,组织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助落实蓄水池管护费用。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蓄水池履行监管职责,建立监管台账,指导监督县级水行政部门履行蓄水池安全运行监管职责,开展监督检查、考核。
第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每座蓄水池都要明确管理单位,建立和落实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护责任人“三个责任人”制度。
(一)行政责任人。由蓄水池管理单位或辖区行政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履行蓄水池运行管理行政责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定期组织对蓄水池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鉴定;筹措落实蓄水池维护养护资金。
(二)技术责任人。由蓄水池管理单位或辖区行政部门相关技术人员担任,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指导执行蓄水池安全运行法规、制度;执行上级和地方政府的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指令,制定蓄水池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对蓄水池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
(三)管护责任人。由蓄水池管理单位日常管理人员担任,主要职责是落实执行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运行管理岗位责任制;执行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指令和日常管理规定,开展蓄水池工程巡查、日常维修养护,维护蓄水池安全与整洁;做好蓄水池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报送蓄水池安全运行情况和安全隐患;做好值班巡查记录,汛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条 个人或社会资本、其他经营组织投资建设并独立运营的蓄水池,竣工验收移交后,需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蓄水池管理行政责任人,督促落实技术责任人和管护责任人。
第十一条 “三个责任人”名单、联系方式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蓄水池的醒目位置设立永久性公示牌。“三个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准确掌握蓄水池安全运行情况,落实各项安全运行措施,科学及时处置突发险情。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蓄水池管理实际,按照“安全可靠、方便管理”的原则,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合理设置蓄水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在蓄水池管理范围内禁止各类有碍蓄水池安全运行的行为和活动发生。
第十四条 蓄水池管理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蓄水池危险源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在蓄水池管理范围设立警示标志、界桩并安装防护栏,对蓄水池实施封闭管理,严防非工作人员进入蓄水池。
第十五条 蓄水池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蓄水池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蓄水池安全鉴定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蓄水池安全鉴定的审定,并将鉴定结果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首次安全鉴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5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当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 蓄水池日常运行管理费用应纳入供水成本,从供水水费中解决。对于运行管护费用较大、水费收入不能满足日常运行维护的蓄水池,由蓄水池使用单位另行解决。
第十七条 蓄水池性质、功能等发生变化的,应由蓄水池管理单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蓄水池达到报废条件的,蓄水池管理单位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蓄水池管理相关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果反馈:
水利厅于2022年5月24日,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灌溉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意见征集工作。截至2022年6月24日意见征集工作结束,未收到有效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