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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落实用水权改革《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行动方案》和《规范基层水利组织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函

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作者: 日期: 2022-01-11 阅读量:

关于征求落实用水权改革加强农业用水管理

行动方案《规范基层水利组织建设管理

的指导意见》的函  

  

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水管单位、厅机关处室,水调中心、灌排中心:

2021年10月,自治区党委改革办调研用水权改革工作推动落实情况,调研暗访后指出市县对农业用水指标理解有歧义、水费收费较高、高价水无依据、水费收缴混乱等问题。改革办指出的问题,我厅高度重视,组织进行调研,认真剖析查找问题原因,制定了落实用水权改革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行动方案规范基层水利组织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1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修改完善后,由自治区用水权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执行。

  联系人:王  东  

  

附件:

1.《关于落实用水权改革 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行动方案》

2.关于落实用水权改革  规范基层水利组织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件1

关于落实用水权改革  

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行动方案

  

水资源短缺是我区的基本区情,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受自然条件、水利设施配套、管理体制等影响,我区农业用水还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末级渠系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基层水费收缴不规范等问题,直接制约农业用水效率,不利于水利设施的良性运行和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为切实加强农业用水管理,促进农业用水集约节约和可持续发展,按照自治区用水权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严格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制度,按照自治区用水权改革和“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方案要求,把实际灌溉面积、作物种植结构、灌溉方式和灌溉定额标准贯穿于农业用水权确权、用水需求测算、水量分配和用水管理全过程,开展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行动,力争用一年时间,解决管理机制、管护责任、水费收缴等方面问题,为推动用水权改革,促进水资源高效集约利用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农业用水实行分级管理,水利厅负责全区农业水量分配和调度,水管单位负责干渠水量调度和供水管理;县(市、区)负责干渠直开口以下到田间的用水管理,做好基层水管组织体系建设,维护用水秩序。

  (二)加强农业用水权管控。县(市、区)要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以农业用水控制指标为刚性约束,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先保障粮食作物及葡萄、枸杞等特色种植业水,严控水稻等高耗水作物种植规模,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按照用水权改革要求,以农业用水大户或最适宜计量的末级渠口为计量单元,全面完成农业用水权确权工作。

    (三)加强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各县(市、区)结合“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按照灌溉方式与定额标准相统一原则,测算县区年度农业用水总量需求,于1月上旬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根据水利部分配的年度用水计划,按照“丰增枯减”的原则及各县(市、区)申报的用水总量需求,下达各县(市、区)、各灌域年度水量分配计划,明确农业用水总量。各县(市、区)负责将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农业用水总量细化分解到乡镇、村组、干渠直开口等最适宜计量单元,与水管单位协商复核并抄报水管单位,水管单位据此制定干渠直开口月水量调度方案,作为年度农业用水量控制指标,指标用完后,停止供水。在年度用水过程中,若需增加用水的,可由县(市、区)会同水管单位在复核工程供水能力基础上,在县域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内统筹配置,也可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原则上不得跨灌域调整。各县(市、区)通过种植结构调整、改变灌溉方式等产生富余水量指标的,可按有关规定转让交易,交易获得的水量指标,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管理。

    (四)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利厅严格执行《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及自治区水量分配和调度计划,按照“年控制、月计划、旬安排、日调度”的要求,统一调度水管单位和各县(市、区)引、用水量,沿黄小型农业取水口纳入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水资源统一调度要求,落实水资源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水量调度机构和人员,组织开展县域内水量调配和末级渠系水量调度工作,加强与水管单位沟通协调,及时上报水量调度计划和进度;水管单位根据各县(市、区)汇总上报的用水计划和年度用水总量,结合渠道、泵站供水能力,制定直开口水量调度方案并保障供水。

(五)准确核定灌溉面积。各县(市、区)结合“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中确定的灌溉面积,组织对年度灌溉面积、作物种植结构、灌溉方式进行准确核定到户实际灌溉面积,分别以乡镇、村组和直开口为单位,逐级审核造册、签字确认、公示公开,并向水管单位报备。灌溉期间作物种植结构有调整的,由县(市、区)水务部门组织现场复核后报水管单位备案。

    (六)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全面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建立定额用水约束机制,维护用水定额的严肃性,促进节约用水。灌溉定额标准按照自治区颁布的相关定额确定,超定额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各县(市、区)、水管单位要根据年度灌溉面积、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定额和灌溉方式共同测算定额内水量,并由县(市、区)水务部门印发各乡镇、基层水管组织执行。水管单位落实用水量定期通报和定额内用水预警机制,按月及时向水务部门、基层用水组织等公布用水量。

    (七)大力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各县(市、区)结合自治区高效节水灌溉发展规划,持续推进节水型农业生产方式,落实“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确定的高效节灌率目标,倒逼灌溉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已建高效节灌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建成一处用好一处。

(八)强化用水计量。加快渠道计量设施提升改造,推进精准计量。水量监测计量设施与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同设计、同建设、同运行。分级做好供水计量,干渠直开口采取水工建筑物量测、流速仪量测、测控一体化设备量测等方式计量,扬水泵站采取电磁流量计、“以电折水”等方式计量。县(市、区)基层水管组织要及时会同水管单位完备供用水计量管理手续。

(九)规范水费收缴。水费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管理”。各县区财政设立水费专账,基层水管组织统一核算各用水户终端水费,鼓励用水户通过网上缴费等方便快捷的方式将水费交至县级专账。干渠水费由县级水费专账管理单位汇总核算,直接上缴自治区财政水费专账;末级渠系水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末级渠系水管人员工资和灌排设施维修养护等。水费实行公示公开制度,水管单位将干渠直开口水费公开到乡镇、基层水管组织;县(市、区)水务部门及时组织基层水管组织将水费信息向用水户公开。

    三、进度安排

  (一)细化方案(2022年1月1日-1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明晰农业用水权确权、年度用水指标分配、灌溉面积和作物种植结构、落实定额管理和计量收费、基层水管组织管理监督等为重点,细化制定本地区规范农业用水管理实施方案,于2022年1月底前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二)宣传动员(2022年2月1日-3月31日)。

县(市、区)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渠道、多形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农业用水有关政策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动员农民群众配合核实灌溉面积、种植结构和灌溉方式,推行定额内用水,降低用水量,减少水费支出,激发用水户节约用水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组织实施(2022年4月1日-11月30日)。

县(市、区)组织准确核定灌溉面积、作物种植结构和灌溉方式,按照农业灌溉定额细化年度水量,健全基层水管组织,服从水量调度,维护灌溉秩序,落实定额约束,加强水费收缴管理工程维修养护、水管组织运行管理监督与考核等工作,切实规范末级渠系农业用水过程管理。

(四)总结评估(2022年12月31日前)。

各县(市、区)和水管单位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农业用水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对实施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固化模式、大力推广、巩固成效。2022年底前向自治区水利厅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对农业用水管理负总责,加强当地农业用水管理工作的领导日常监督。县级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为规范农业用水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和水管单位要按照用水权改革和加强农业用水的重点任务和总体安排,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调研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考核监督。各县(市、区)把规范农业用水管理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用水权改革、“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点任务,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督导监管。自治区把规范农业用水管理纳入深化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考核,严格考核评价,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2

关于落实用水权改革

规范基层水利组织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我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深化用水权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及2021年改革工作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区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按照“政府主导、民主管理、合作互助”的要求,以提供稳定、可靠、高效、便捷的基层水利服务和管理为主线健全组织机构,建立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监督指导,促进基层水利服务组织规范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发挥部门监管职能,加强指导监管,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自主发展。根据各地农业灌溉及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理需求,按产权归属依法依规确定基层水利服务组织。

——坚持问题导向、绩效考核。结合基层水利服务组织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行政指导和绩效考核,建立支持基层水利服务组织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总体目标

2022年底前各县区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全部组建完成,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明确、责任明晰制度健全经费保障、管护到位,水费收缴管理合理规范

二、规范基层水管组织建设管理

(一)明确职能定位。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是由农户、新型农业经营用水主体依法自愿参加、民主管理、合作互助,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组织。主要职责:落实法规和政策制度,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上报农业种植结构,核算水量、水费,做好用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维护用水户合法权益,调解水事纠纷,维持灌溉秩序督促用水户及时足额缴纳水费。

(二)规范成立组织各县区结合农业产业发展和农田水利工程现状,因地制宜选择农民用水户协会用水合作社、灌溉管理站(所)、专业化公司等管理组织依法依规登记注册,或政府批准成立。原则上以乡、村行政区域为边界组建,跨乡镇的水利工程可按受益区域为边界组建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在负责农业灌溉管理的同时,也可与河湖巡护、农技服务等业务相结合。对于管理难度大、矛盾突出的乡镇、村组,安排具体负责农业水利工作的公职人员参与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履行监管指导职责,不得从中取酬。

(三)健全管理制度基层水利服务组织依法依规健全内部机构要统筹考虑河湖长制、农村网格员、公益性岗位等,合理确定管理人员,降低运维成本,建立健全工程管护、灌溉管理、水量核算、水费计收、财务管理、档案资料、年度报告、审计决算、奖惩考核、公开公示等管理制度。

强化用水管理。县(市、区)要以“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中确定的灌溉面积、灌溉定额、灌溉方式、高效节灌率等为控制目标,根据自治区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导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对年度灌溉面积、作物种植结构、灌溉方式逐级审核造册、签字确认、公示公开,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报备。要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严格水费收缴。末级渠系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工资和维修养护等。各县(市、区)要设立县级水费收支专账,用水户将终端水费上交县级专账后,由水务局负责与水管单位核算并将干渠水费上缴干渠水费专账。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鼓励用水户通过网上缴费等方式缴纳水费。县区水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水价政策规范核定亩均水费,杜绝“费价两张皮”“搭车收费”等问题。

扶持多元发展。各县区要指导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参与到用水权改革、水权交易、农业水价改革等工作中,鼓励多元发展;加大自身创新发展和能力建设,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和教育培训机制引导水利专业人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激活内生动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升农业用水服务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县级政府对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规范组建及运行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建设与用水权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结合起来,统筹完善实施方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乡镇依法履职尽责,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组建、建章立制、运行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在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压实部门职责县区水务、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对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开展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水务部门主要负责与水管单位核算水量水费,制定配水计划,建立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机制等常态化开展行业监管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发改部门主要负责水价成本监审、批复,开展农业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水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水费收支专用账户,规范水费的收取使用,统筹落实管护经费和奖补资金;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核查统计农业种植结构;审计、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水费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检查

(三)加大资金投入。县级财政要统筹各类农田水利及其他涉水支农建设资金,加大末级渠系、计量设施和信息化等工程建设投入,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完好率,降低用水损耗和输水成本,保障用水户合法权益。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基层水利服务组织,为其规范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建设成效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考核对考核优秀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方面给予倾斜对业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运行规范的基层水利服务组织限期整改,连续2年不合格的,重新组建。

加大宣传引导县(市、区)要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培育扶持典型,总结成功经验,加强示范引导,提高用水户参与度,促进基层水利服务组织规范运行

  


结果反馈:

本次征求意见阶段,共征集到修改意见25条,组织对修改意见进行了充分讨论,采纳了21条,4条未直接涉及《方案》和《意见》内容,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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