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草案说明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草案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建立健全水利厅行业监督制度体系,切实做好行业监督工作,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行为,制定《宁夏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必要的。
二、办法起草过程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结合近三年我厅监督检查工作实际,我们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和市县水务局意见后,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近期,又根据水利部《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法规处合规性审查意见,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报审稿)。
三、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四、《办法》内容说明
本《办法》分为5章,共30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的定义;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三个方面;明确了工程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第二章问题类型,共4条,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三方面的问题分类,细化了三个方面1319项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问题清单)及问题严重程度(一般问题、较重问题、严重问题)。其中:
(1)质量管理方面454项:项目法人单位73项,勘察设计单位50项,监理单位132项,施工单位110项,安全监测单位33项,质量检测单位31项,机电及金属结构25项。
(2)安全生产管理方面257项:项目法人单位57项,勘察设计单位23项,监理单位41项,施工单位136项。
(3)质量缺陷方面608项:基础处理工程59项,土石方工程110项,混凝土工程124项,砌护及排水工程121项,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工程194项。
问题分类、问题清单及严重程度与水利部办法一致。
第三章问题认定,共5条,明确了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按照第二章问题清单进行认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共11条,提出了对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四个层面的责任追究。其中:
(1)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单位。责任追追究标准是:综合考虑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数量、问题严重程度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建议解除合同、建议降低资质6种。
(2)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人包括:被责任追究单位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责任追究标准是:根据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书面检查、罚款、留用察看、清除出场;对领导责任人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书面检查、约谈、罚款、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清除出场、降级撤职。
(3)对主体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追究对象包括: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的相关部门人员、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追究标准是:一年内,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参加单位被实施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或问题数量超过规定数量的,对该项目法人实施主体责任追究。对项目法人单位的追究方式分为: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的追究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4)对水行政管理单位的责任追究。追究对象包括: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人员、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追究标准是:一年内,水利部、水利厅对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存在多家责任单位被实施责任追究的,追究其行政管理责任。对行政管理单位的追究方式分为: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的追究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责任追究标准、追究范围、追究方式与水利部办法一致。按管理权限实施。
第五章附则,共4条,明确了问题整改责任主体。提出了被实施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责任单位,不得参加当年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评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