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草案说明
《宁夏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草案说明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2020年2月,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0〕30号),部署开展全国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并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10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严格地下水超采治理。
地下水是我区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为推进落实水利部相关要求,强化地下水管理和保护,自治区水利厅组织技术力量完成《宁夏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报告》,并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水利部审查。在此基础上水利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并于10月份征求了相关厅局和各市县意见,共收集意见20条、采纳13条。在充分吸收采纳各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上报稿。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的重要讲话精神,以重在保护、要在治理为主线,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实施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地下水位管控,优化地下水开采利用布局,加强地下水监管,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全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部分,管控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分区管控、系统治理、合理可控”的原则,以地下水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加快超采区综合治理,推进地下水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健康发展;从强化管理的角度出发,以行政区划、水文地质分区、重点防护区等为基本管控单元,划定各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等控制指标;统筹地表水、地下水调度,构建互通互补、协同共治的机制,加大地下水位、取水量监测力度,严控地下水开采,严格地下水位管控,建立健全地下水量、水位双控体系,保障地下水生态安全底线;以现状地下水利用情况、地下水水位动态、可开采量评价成果为依据,客观评估水资源配置格局变化及生态安全风险等因素,科学实施地下水压采,逐步达到地下水采补平衡和可持续利用。
第三部分,管控目标。以总量控制、采补平衡、维系合理地下水水位为目标,到2025年,未超采区域水位不低于现状,维持或恢复到适宜的生态地下水水位;超采区域实现采补平衡,水位止跌回升。地下水资源取水总量控制在6.27亿立方米以内,地下水取水计量率不低于70%。到2030年地下水资源取水总量不增加,超采区域全面消除。
第四部分,管控范围与单元。依据地下水开采量、水位、监测计量等管理指标,按照行政区划、水文地质单元,结合管控需要分区分类确定控制单元。
第五部分,管控内容与措施。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不同区域特点、不同行业用水情况,分区制定管控内容及措施。
一是实施地下水分区管控。北部绿色发展区地下水位以维系灌区绿洲生态和维持现有湖泊湿地面积基本稳定为主,合理控制地下水位,防止土壤次生盐渍化;中部防沙治沙区地下水位以维持现状水位为主,有效控制地下水开采;南部生态涵养区严控地下水开采利用,提高山区地下水源涵养,保持地下水位总体稳定、局部回升;超采区域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位止降回升;贺兰山、罗山、六盘山区域关停公共供水工程覆盖范围内取水井,维系地下水位,改善地下水生态。
二是建立地下水量水位管控指标体系。全区开采地下水资源总量控制在6.27亿立方米以内,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细化分配到各县区。水位控制指标分平水年、连丰及连枯情景,按县区嵌套水文地质分区划定水位控制指标并进行管控。
三是强化地下水取水监测计量。到2025年,全区城镇和工业年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机电井计量率达到100%,其中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机电井在线计量率达到100%;规模以上农业灌溉机电井计量率达到78%。
四是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到2025年全区监测井网密度平均每千平方公里增加到14眼,监测井总量由625眼增加到760眼。
五是优化开采机井布局。降低设施农业、纯井灌区等区域机井密度,加大机井间距;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有序退出存量机井;适度加大银北盐渍化地区浅层地下水开采。
六是推进地下水节约集约利用。重点从强化地下水规划论证、取水许可管理、制定用水计划、实施地下水有偿使用、降低地下水消耗等方面提出管控措施。
七是严格地下水监督管理。完善地下水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地下水量、水位监测预警机制,对地下水取水量超过总量指标、地下水位降幅较大且排名靠后的县区实施预警提醒、约谈、通报,新增取水许可实施限批。对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地下水取水户,依法予以处罚。
八是强化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定期开展超载区划定,设立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内除应急用水外严禁开采利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消减地下水取用量。超采区涉及县区合理制定超采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及措施,实施水源替换工程,关停地下取水井,实现超采区地下水采补平衡。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资金保障、强化宣传引导三个方面保障管控指标有效落实。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协调性。地下水取水量管控指标以《宁夏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为基础,为防止出现新的超采区,相应单元的取水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元的地下水可开采量。总取水量指标和各县区取水量指标与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中地下水取水量指标保持一致。
(二)涉及外调取用地下水的县区取水总量管控问题。受天然地下水资源赋存条件的限制,同心县、海原县、原州区当地地下水资源量较少,因此地下水取用水量管控指标包含当地地下水可开采指标和从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中调入的地下水指标。在实际管理中,为避免产生地下水超采,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水量调出县区沙坡头区、中宁县调出的水量和当地开采的地下水水量总和不能超过当地地下水可开采量;二是同心县、海原县、原州区当地地下水开采量不能超过当地地下水取水指标,当地地下水开采量和调入的地下水水量总和不能超过县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指标。
(三)管控指标实行适时调整。全区及各市县地下水管控指标是基于现状条件下,考虑未来可能的变化因素制定的2025年控制指标。不同时期水资源配置格局发生变化时,地下水的补给量和排泄量也将随之变化,进而影响地下水可开采量。对于未来水资源配置格局发生变化的县区,应进行科学评估、仔细论证,在完善相应佐证材料基础上,可实事求是予以调整地下水管控指标。
(四)地下水管控指标口径。《方案》确定的地下水管控指标仅为矿化度小于2克每升的地下水取水量,不包括矿化度大于2克每升的苦咸水。苦咸水在用水统计中列为非常规水。各县区开采利用苦咸地下水通过两种途径管控,从宏观层面,以地下水位为标准,控制县区苦咸地下水开采;从具体操作层面,各县区开采苦咸地下水需制定苦咸地下水开采方案,提出相关开采计划及应急措施,地下水总开采量应满足补排平衡条件,对于单井、群井开采苦咸地下水,还需出具水质检测报告。
(五)关于资金保障的意见。近期财政厅建议将《方案》中资金保障内容修改为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资金,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对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资源保护、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建设、地下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等方面的投入”,考虑《方案》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目前《方案》暂未对以上内容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