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建议征集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

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作者: 日期: 2021-09-07 阅读量: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公示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我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负有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政法〔2020165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与水利厅政策法规处联系反馈意见建议。公示时间从2021年98日起至14日止。

联系人:张清宇     

  箱:sltzcfgc2021@126.com

  真:0951-5043009

    

                                                                  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9月7日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负有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综合执法改革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水利厅对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负有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负有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包括承担水行政执法职责的各级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审批局及厅属具有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客观公正、有错必纠,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组织实施全区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自治区水利厅具体安排部署。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厅属负有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指导水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方案,协调自治区司法厅成立联合监督检查组。

(二)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三)进行问题认定并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初步建议。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情况复核。

(五)落实责任追究。

)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

    自治区水利厅业务处室负责其分管业务范围内执法监督检查工,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工作。

(三)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领导批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反映的水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落实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七条  年度重点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人员从水利厅各业务处室及厅属负有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集中抽调,统一调配使用。

厅属负有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轮训,每半年轮训一次,每次抽调两人,由政策法规处会同人事处研究确定。抽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信念坚定、作风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二)具备执法资格,有一定水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熟悉水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委托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行政检查开展情况、行政处罚情况、行政强制、行政许可情况、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第十条  行政检查开展情况:

(一)执法检查制度建设情况。

(二)管辖范围内各项水事活动的执法检查开展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依法依规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情况。

(三)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处理和报告情况。

(四)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线索的移交情况。

(五)跨部门联合执法情况,重点检查针对敏感、重大违法案件是否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一)行政处罚职责履行情况,包括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通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立案查处的情况,重点检查案件是否存在“应立未立”“已立未查”情况、以行政措施代替行政处罚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合法合规情况,包括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权限、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合法合规情况,行政处罚证据是否充分、行政裁量是否适当、处罚文书是否规范等。

(三)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司法衔接情况,包括对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情况。

(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包括收缴罚款情况、吊销许可证件情况、没收违法所得情况等。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等。

(六)行政处罚被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后落实整改情况。

(七)行政处罚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纠错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实施情况:

(一)行政强制职责履行情况,包括依法应当给予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依法应当给予加处罚款、加处滞纳金、拍卖扣押的设备、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强制合法合规实施情况,包括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权限、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强制执行文书是否规范等。

(三)行政强制被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后落实整改情况。

(四)行政强制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纠错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一)行政许可职责履行情况,包括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和不予许可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许可合法合规情况,包括实施主体、权限、程序、条件、范围、适用法律法规情况,行政许可文书是否规范等情况。

(三)行政许可被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后落实整改情况。

(四)行政许可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纠错情况。

第十四条  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一)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梳理公布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理清职责边界、案件移交接收、执法衔接配合等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落实情况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等。

(二)执法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执法队伍(机构)设置情况;执法队伍(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情况及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情况;执法装备配备、使用与管理情况;执法经费保障情况等。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五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采取“飞检”“四不两直”等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项检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查”资料。对巡查检查记录、执法台账、执法案卷、案件及线索移交资料、执法“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看是否规范文明,是否存在应移未移的情况。

(二)“查”专项行动及重大案件。对水利厅部署的专项执法行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必要时,组织实地调查、勘验。

(三)“查”现场。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重点看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非法取水、违法涉河建设、违法倾倒堆放废弃物、违法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等违法行为的真查实处情况。

(四)“查”数据图像。以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及其他执法系统数据为基础,利用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随机抽查比对,看案件查处的质量和水平。

(五)“查”监督举报。可通过各种监督举报平台接受社会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并对举报的重要违法线索开展调查核实,看是否“逢举必查”。

(六)“查”能力。对执法队伍(机构)执法装备配备情况进行检查;随机抽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实务知识能力测试,看队伍保障机制和人员素质。

(七)“查”满意度。询问或者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记录或者调查问卷,看是否公平公正。

(八)必要时,采用与不同层级人员召开座谈会、访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通过上述检查,核实执法队伍(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情况,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第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资料。

被检查单位是指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组应在10日内向自治区水利厅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四章  问题认定与整改

第十八条  分类逐一描述问题及其确定依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问题分类见附表1)。

一般问题主要是指行政执法存在违反法定执法程序规定、处罚有失公允、过罚不当以及比较轻微的不作为、执法能力建设不到位等情形,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较重问题主要是指行政执法存在违反实体法律规定等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

严重问题主要是指水行政执法存在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立不查、滥用职权、私分罚款等情形,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组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问题确认单见附表2)。

第二十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问题确认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诉,自治区水利厅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必要时会同自治区司法厅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自治区水利厅印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及问题整改清单,限期行政执法主体自行整改,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全区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应当对照问题清单,及时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等。

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水利厅。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水利厅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

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的,自治区水利厅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的,自治区水利厅可向检察机关移送相关线索,由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主体发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表3、附表4。

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整改、约谈、通报(含向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各级人民政府通报等)。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书面检讨、约谈、通报、调离执法岗位、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根据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自治区水利厅会责成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负有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存在问题的,水利厅向司法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由自治区水利厅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在自治区水利厅网站公示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追究:

(一)弄虚作假、隐瞒水行政执法重大问题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的。

(四)同一地区或者同一被检查单位同一类问题屡查屡犯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应纳入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负有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

2.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

3.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分类标准

4.责任人责任追究分类标准

  

  


结果反馈: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共收到0条反馈意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