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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1-12-28
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0年,水利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制定了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宁水建发〔2010〕38号)(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开展我区水利建设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建设。2018年,按照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以及落实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要求,对《办法》进行第一次修订。2018年《办法》的修订实施对规范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和主体从业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9年,水利部制定印发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作出新的指导。

随着国家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招投标代理资质等审批权限的调整下放、取消,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总体数量和构成比例发生较大的变化,同时在《办法》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信用评价体系还不够完善,有些加分奖项设置不合理有漏洞,不能够全面、真实的反映企业信用情况等问题。根据目前的情况变化和水利部对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新的要求,再次修订《办法》非常必要

二、修订的依据

《征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等。

三、工作过程

今年6月份,开始启动2021年《办法的修订工作,8上旬完成初稿,开展了全区网上意见征集工作9月份对办法》的市场主体赋分进行进行测评,完成了厅有关处室、中心和部分市县水务局的意见征求和修改完善工作。9月底李永春副厅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2021年《办法》进行了审核,会后按审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完成了合规性审查,现提交厅务会审定。

四、《办法》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八章42条,较原办法(五章40条),增加了三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共7条(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说明本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关键词汇含义(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管理等)和职责划分。

第二章信用评价 共9条(第八条至第十六条)。本章主要明确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流程及有关要求,具体包括明确信用评价组织单位、信用等级体系、评价开展时间、评价标准、信用档案所需内容和评价有效期等内容。

较原办法不同之处:一是信用等级体系由千分制修改为百分制,修改后与水利部信用等级体系一致;二是信用评价受理由实时受理,修改为初始信用评价实时受理,复核信用评价集中受理;三是信用评价有效期由长效性“有加有减”修改为三年有效期限“只减不加”,修改后与水利部信用管理一致;四是评价标准由信用档案完整性审核给予固定分,修改为信用档案综合评价赋分(其中:信用档案基础得分60分,主要评审档案完整;综合素质得分20分,主要评审企业经营、人员管理、财务状况、制度建设等方面;市场履约10分,主要由项目法人评审近三年企业履约情况;良好行为15分,主要评审近三年企业获得奖励情况),取得水利部信用评价的企业,参照赋分(按照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等级进行对应信用分值赋分,信用等级AAA级赋分95分;信用等级AA级赋分85分;信用等级A级赋分75分;信用等级B级赋分65分;信用等级C级赋分55分)。

第三章动态监管 共5条(第十七至第二十一条)。本章主要明确实行动态监管时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方式,具体包括动态监管内容、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不良行为记录严重性划分、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以及不良行为公开期限。

较原办法不同之处:一是对应不良行为记录标准清单认定不良行为及信用处罚标准修改为对照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认定不良行为严重性及信用处罚标准。即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包括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建议解除合同等责任追究方式)、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中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包括司法判决和行政处罚中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含降低资质等级))”;二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处理结果公开期限由3年修改为按照严重性确定。即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处理结果公开期限为1年,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处理结果公开期限为1至2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处理结果公开期限为1至3年。

第四章管理应用 8条(第二十二至第二十九)。本章主要明确信用分类监管及信用信息的使用。具体包括信用管理结果应用方面、市场分类监管方式、重点关注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方式和公开期限。

较原办法不同之处:一是分类监管模式由“红名单、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三类修改为“重点关注名单、严重失信名单”两类,且认定方式基本按照水利部有关要求执行。二是明确“重点关注名单、严重失信名单”两类清单移出机制。

第五章信用信息报送 共3条(第三十至第三十二条)。本章主要是信用信息报送主体及各环节时限要求。具体包括报送方式、报送情况复核公示等。

章信用修复3条(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本章主要是指导存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单位进行信用修复工作。具体包括修复范围、修复程序、修复标准等。

第七章日常监管 共5条(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本章主要是明确水利厅、市县水务局、厅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及要求,强调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及各市县水务局、厅属单位在提供市场主体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及举报投诉的核实追究等。

第八章附则 共2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本章主要明确办法施行时间、有效期及原办法废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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