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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行政管理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0-12-18
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行政管理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司法厅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厅关于建立宁夏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我厅对涉水相关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了梳理,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行政管理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二、主要内容

《清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该部分共涉及十四个法律条款中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法律条款中规定发生违法行为时,首先责令限期改正,而违法行为人不予改正或未按要求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二是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于该类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近年“水利行业强监管”“河湖清四乱”“最严格的水资源制度”的要求,该部分列明了三个法律条款中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针对涉水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且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为“可罚”,而非“罚”或者“并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三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该类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该部分列明了一个法律条款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即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因该违法行为尚可补救,且法律条款中明确区分了严重影响防洪和影响行洪尚可采取补救措施两种情形,减轻行政处罚只适用影响行洪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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