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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工作规程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6-24
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工作规程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各类园区非防洪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有关法规、规范,结合行业部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工作规程》。

两个工作规程分别从评估的区域条件或适用范围、评估工作依据及流程、评估报告的编制、专家评审、申报与审批、评估成果及应用6个方面做了具体的要求和流程规定。

通过开展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工作,解决了目前园区建设项目评估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加快了园区建设项目落地,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了各类园区的防洪安全。园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可免费共享区域评估成果,除应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审批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按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实行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后,符合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进入该园区区域、符合区域化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可简化相关环节和申请材料,不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形成的整体性、区域化洪水影响评价结果,行政审批部门可直接在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单位共享使用,按照规定予以简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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