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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7/2022-00625 文号 宁水规发〔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

宁水规发〔2022〕4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

为全面构建生态保护大格局,打造绿色生态宝地,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进一步加强全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明确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职责、审批程序等,切实实施好水土保持工程,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并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谋划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各市、县(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自治区生态优先战略定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科学谋划水土保持工程,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生态建设和乡村全面振兴中的基础作用,有效发挥水土流失治理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为把我区打造成绿色生态宝地,建设天蓝、地绿、水美的美丽新宁夏贡献水土保持力量。

二、扎实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

各市、县(区)要根据自治区水利、发改等部门编制印发的《宁夏2021—2023年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宁夏淤地坝建设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十四五”实施方案》及全区小流域划分成果,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开展工程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各类工程规模、数量、投资标准、报告编写及设计资质条件等,均依据水利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宁水保发〔2021〕16号)、“宁夏“十四五”淤地坝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前期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开展。。各市、县(区)下一年计划工程建设规模在上年已落实治理规模的基础上,适当超前、适度增加,按照增加20%规模进行控制。

各市、县(区)水务局在谋划水土保持工程时,要加强与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沟通协商,保证所选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管控条件,确保项目设计的主要水保措施能够落地实施。

三、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审批权限和程序。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的要求,2023年以后,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1.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的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中小型淤地坝工程(新建、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工程所在县(区)审批部门审批。

2.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外的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中型淤地坝工程(新建、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工程所在县(区)的设区市审批部门审批,小型淤地坝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县(区)审批部门审批。

3.大型淤地坝工程(新建、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批。

4.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向审批部门申报审批。

5.市、县(区)审批部门审批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前,需取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时,应邀请自治区水利厅和市水务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二)时间要求。

1.拟列入下一年实施计划的水土保持工程务必于当年10月20日前完成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中小型淤地坝工程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大型淤地坝工程初步设计于当年9月底前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批。

2.各市、县(区)水务局应将工程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技术咨询意见及批复文件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因前期工作延误或所报送备案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而影响投资安排的,后果自负。

3.各市、县(区)水务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责任,完善各项措施,严格按照水土保持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高质量高标准做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前期工作,为争取投资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奠定基础。

联系人: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郭文峰 0951-5552233

        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  苏利平 0951-5552323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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