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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7/2021-12284 文号 宁水规发〔2021〕8号 发布日期 2021-1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水规发〔2021〕8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宁西公司:

《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水利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跨(临)水利骨干项目是指在宁夏水利骨干工程(包括骨干渠道、沟道(典农河),大中型泵站、水库(池)、输水管线等水利工程基础设施)管理范围内,新建、重建或改(扩)建取水排水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跨越、穿越及平行(伴行)水利骨干工程的桥梁、涵洞、管道、道路、缆线、塔杆等)及其它非水利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在宁夏引黄灌区水利骨干工程管理范围内实施跨(临)水利骨干项目建设,均适用本办法。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审查、审批、建设、运维、管理等工作中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管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申请受理、合规性审查、安全和技术审查、申报审批指导、建设期现场监管、工程运行期维护管理负主体责任;水利厅职能处室负责项目的建设方案复核、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安全可靠、互利互助”的原则。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的申请受理、方案审查、实施监管等管理工作时,严格按程序合法合规办理。

第六条拟申报审批的跨(临)水利骨干项目,应有相关政府部门的立项批复、相关规划或纳入其他项目的整体规划和批复,并与水利骨干工程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 申报审查审批

拟建项目在规划立项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在符合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相关法规、规范的前提下,进行拟建项目的规划设计。

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申请后,由自治区水利厅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责分工,转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对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相关支持性文件进行合规性、安全和技术审查。主要审查申报资料的内容是否齐全,设计等单位资质等级、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选址及布置方式、方案设计深度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及法规要求,重点跨(临)水利骨干建设项目涉水部分安全保障和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查。其他部分的安全性审查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审查通过后,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应出具标准文式的审查意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内容,布置形式,涉水部分工程建设方案、关键技术要素,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行措施和相关要求,生产管理道路和周边环保措施,建设工期及运行维护管理要求等内容。审查未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应修改补充完善后,提请复核。水利厅依据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按审批办文程序,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条跨(临)水利骨干建设项目必须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审批后方可实施,如批复后遇建设方案发生调整变更,对水工程安全运行和管理存在隐患的,需进行方案论证并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查、申报审批。

第三章 实施监管

十一跨(临)水利骨干建设项目在取得行政审批后,方可实施。工程开工前,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核对行政批复、审查意见和设计文件资料的一致性,签订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参照范本),明确双方责任,协定履约保证,并办理现场管理监督手续。

十二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职责,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履行建设期监督职责。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行政批复、设计资料和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等文件,重点对项目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部分的建设行为、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工程验收和现场安全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管,提出监管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改进落实。

十三项目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部分的设管理参照现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十项目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部分的咨询、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承担单位必须具备水利行业相应资质和条件。担任监理任务的现场人员必须具备水利工程监理职业资格并在水行政建设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

第十擅自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的,由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跨(临)水利骨干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灌溉周期、安全行水等生产运行要求。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在技术方案审查意见及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中,应明确具体要求。

第十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现场监督管理,服从和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整改。

第十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主要责任,必须严格履行涉水部分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和标准及设计文件、双方协议要求进行施工建设。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参加涉水部分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和验收等现场监管,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跨(临)水利骨干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依据现行水利工程有关验收技术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和验收,形成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并及时报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十跨(临)水利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一个行水周期。缺陷责任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将涉水部分工程的管理工作移交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同时解除相关履约保证。

第四章 运行管理

二十一跨(临)水利骨干工程建设项目产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或投资方所有,其中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部分产权可移交水利骨干工程管理单位,移交事宜由产权方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协商确定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专门的项目台账和档案,保证技术可查询,责任可追溯。

跨(临)水利骨干工程寿命期运行管理和维护责任义务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协商后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跨(临)水利骨干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服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要求,及时清理、疏浚工程管理范围内淤积物及障碍物,及时维修养护,确保不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因项目建设造成水利工程新增的管护、维修、清淤等额外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跨(临)水利骨干工程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应建立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必要的安全考核和安全鉴定,确保工程管护投入到位、维养及时、运行安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项目产权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引黄灌区水利工程跨(临)水利项目建设管理细则。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水利骨干工程涉外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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