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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7/2021-12264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8-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水201922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管理,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具体要求,强化水利规划在行业强监管中的约束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规划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9年7月29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管理,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具体要求,强化水利规划在行业强监管中的约束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水利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评估及相关管理等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水利规划,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为本,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结合。要坚持“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水利规划体系

  

水利规划体系分为国家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国家规划包括战略规划、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流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战略规划是指在国家层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总体战略布局,为有效应对一定时期内防洪减灾、水资源利用、生态与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重大挑战,保障国家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研究制定战略目标、总体部署和对策措施。战略规划通常规划期为20-30年及以上,一般每10-15年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

发展规划是指在国家、区域层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中长期水利发展与改革管理的总体思路、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水利发展与改革管理任务、重大工程建设布局、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等。发展规划通常规划期为5-10年,一般每5年编制一次。发展规划应当包含防洪抗旱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河湖管理、水利政策法规、水利建设管理、水文及水利信息化、水利科技与国际合作、水利人才开发等内容。

  综合规划是指在流域、区域层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综合规划通常规划期为15-20年,一般每10年左右进行修订。

  专业规划是指在流域、区域层面,编制的防洪抗旱、灌溉排水城乡供水、水力发电、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水生态治理、河湖岸线保护利用、水利信息化等规划。专业规划通常规划期为15-20年,一般每10年左右进行修订。

专项规划是指在国家、流域、区域层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水利发展与改革管理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方针政策等,编制的水利重要建设与改革管理领域、重大工程方面的规划。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和编制周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条  上位规划指导下位规划,下位规划服从上位,等位规划相互协调。

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国家战略规划。区域规划服从流域规划。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服从发展规划。发展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以及体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与相关行业规划相协调。

第三章 水利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水利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水利厅规划计划处按年度组织制定自治区级水利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水利厅各业务处室根据水利部和自治区有关部署,结合工作需要,及时拟定年度规划编制工作建议,报水利厅规划计划处统一纳入目录清单,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批准实施。需报请自治区政府审批的水利规划,由水利厅规划计划处及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纳入自治区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未纳入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属于水利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十二条  水利规划编制实行规划任务书制度。水利规划任务书应当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规划背景、编制依据,明确规划指导思想、原则与规划定位,提出规划范围、水平年、目标任务、规划内容与成果、编制组织方式与完成时间等,并依据《自治区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估算编制工作经费。

规划任务书经水利厅规划计划处组织审查同意后,作为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和安排工作经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  水利厅规划计划处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区层面的水利发展规划和综合规划;水文水资源、防汛抗旱、灌溉排水、节水供水、河湖管理、农村水利、建设运行、水土保持、水库移民、水利信息化、水文化等水利专业、专项规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对应业务处室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水利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应为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咨询机构。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规划,可根据规划的不同性质或内容,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采取委托或者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编制单位。

第十五条   以委托方式选择编制单位的,承担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水利规划任务书提出工作大纲,由委托单位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工作大纲作为水利规划编制合同的组成部分。以招标方式确定编制单位的,依据经批准的任务书编制规划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工作大纲,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标后,由招标单位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工作大纲作为水利规划编制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纳入目录清单并确需开展调查分析、专题研究等支撑规划编制相关前期工作的,编制程序、经费申请等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水利规划内容和重要程度,规划成果一般分阶段形成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

  第十八条  水利规划编制应采取开门编规划的方式,鼓励社会团体或公众参与规划研究。要执行规划咨询论证制度,对各个阶段的水利规划成果组织专家咨询或者技术评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规划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当征求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政府的意见,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和技术评审的基础上,由规划编制承担单位修改形成规划送审稿。

第十九条  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包括区域供水工程规划、引水调水工程规划、水库建设规划、灌区建设规划等,在规划编制阶段需开展节水评价,在规划报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篇章。具体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规定执行。

十条 水利规划应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43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水利规划审批

  

第二十  水利厅规划计划处归口管理自治区级水利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未纳入水利厅年度水利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查报批事宜

第二十  水利厅规划计划处组织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对水利规划成果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规划,不得进入后续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  自治区水利发展规划、综合规划报自治区政府审批,报水利部备案;自治区水利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按照水利部要求,报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政府授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水利厅审批,报水利部备案。市、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规划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四 水利规划成果在报批时,除规划文本、规划报告、相关图表外,还应附编制说明审查或咨询论证意见材料。

  

第五章 水利规划实施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水利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水旱灾害防治、河湖管理等各项水事活动,必须遵循已批准的水利规划。开展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应具备规划基础。

各级政府是水利规划的组织实施主体,应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及时对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规范涉水行为,保证规划中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规划归口管理部门和组织编制单位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水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同意书制度。缺乏规划依据的水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与实施按照《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水发〔2010〕56号)要求执行。

  

第六章  水利规划评估修订

  

第二十九条  加强规划实施评估,健全水利规划实施评估制度。规划组织编制部门要适时开展水利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工作。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规划评估要深入分析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规划调整或修订的意见,确保规划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送规划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健全规划动态调整和修订机制,强化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更改各类规划。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或修订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水利规划编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本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规划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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