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利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08439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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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宁夏水利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水利厅门户网站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门户网站安全高效运行、提高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水利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为slt.nx.gov.cn、中文域名为“宁夏水利厅”,包括水利厅主站及各部门、单位子页。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宁夏水利厅实施政务公开、扩大水利宣传的重要窗口,是建设服务政府和效能政府、实施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以政务公开、水利宣传、公共服务、互动交流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厅门户网站主站及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子页的栏目内容保障和管理。
第二章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门户网站按照“统一管理、分栏负责、专人把关、形成合力”的总体原则,做到职责明确、网站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及时规范、运行维护安全稳定。
第六条 水利厅办公室是门户网站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门户网站的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门户网站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二)组织推动水利行业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厅党委关于加强门户网站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审核门户网站运行年度预算,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监测门户网站运行情况,监督、检查主站和各子页的内容保障工作。
(五)协助各部门、单位子页设置和调整栏目。
(六)梳理主站各栏目与各子页栏目之间的关系,梳理门户网站各栏目与行业有关单位网站栏目之间的关系。
(七)负责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决策。
(八)负责组织制定门户网站管理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九)协调门户网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水利信息中心负责门户网站的建设运维和安全防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门户网站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二)负责门户网站的技术保障, 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及时发现修复网络安全漏洞,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三) 负责主站及子页的运行监测,定期备份网站数据。
(四)负责门户网站的升级和技术改造工作。
(五)负责门户网站的国际联网备案、ICP备案及变更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子页的内容保障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落实网站管理制度,规范栏目设置与调整、保障栏目内容、审核把关、信息巡检等工作。
(二)指定网页工作分管领导及网站管理员,分别负责网页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三)子页的内容保障要做到定岗、定人、定责,有计划、及时发布信息,管理经费要落实到位。
(四)积极向主站报送信息,配合门户网站做好主页有关栏目的建设和内容保障工作。
(五)子页的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变动要及时报水利厅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第三章 栏目设置及内容保障
第九条 水利厅办公室根据门户网站的建设目标和重点工作变化,定期提出主站栏目的设置及调整方案。主站栏目大幅度调整的,水利厅办公室结合各部门、单位职能和管理情况,对门户网站相关栏目负责部门或单位进行确认,并视情况调整优化。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围绕阶段性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和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门户网站主页上开设专题专栏。新设置专题的部门或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专题主要内容、建设方案、更新机制、展示时间、信息审核及维护人员等,经水利厅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第十一条 需要关停并转的栏目,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方案,经水利厅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水利厅办公室组织对门户网站内容更新情况进行常态化监测。各部门、单位定期对子页信息开展自查,确保栏目信息准确、动态更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各级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由相应业务处室(或单位)负责,内容保障责任分工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完善内容保障工作机制,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网站管理员,负责做好信息的收集、撰写、报送及联络等日常工作。如网站管理员发生调整,各部门、单位要做好交接工作,并将管理员调整情况报水利厅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主动地向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并确保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深度和广度。
第十六条 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先审查、后发布”的发布要求,并实行分级管理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门户网站按信息来源实行分类分级审核把关:
(一)自治区领导出席有关水利方面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重要指示、批示、讲话,以及国家出台的涉及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中国政府网、新华社等中央权威媒体发布后,门户网站可直接链接或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二)水利厅召开的全区性重要会议,由水利厅办公室会同主办单位及水利厅内外有关新闻单位,提前制定宣传报道计划,报经厅领导同意后实施。门户网站要按照计划在第一时间进行相应信息发布和会议报道。
(三)水利厅领导出席的会见、考察、调研等活动信息,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必要时由主办单位呈报厅领导审定后,由主办单位交门户网站发布。重要会见、考察、调研等活动信息,由水利厅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信息发布事宜,发布稿经水利厅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呈厅领导审定后发布。
(四)需要在门户网站公布的一般性信息或转载的互联网网站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或单位按要求填写《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和“两微一端”新媒体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内容审核表》(见附件2),由信息发布主管部门填写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十八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水利厅党委工作思路和要求。
(三)数据、事实是否真实准确。
(四)是否涉及国家、自治区秘密。
(五)文字表述、逻辑关系是否清楚。
(六) 文件格式是否规范。
(七) 文件内容是否存在错别字等。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如有变更,信息提供部门或单位应当会同水利厅办公室及时更新。发布信息出现差错的,要在第一时间更正。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公开的文件,不得带有单位公章和领导个人签字,不得带有红头和密码电报报头格式,不得带有领导批示内容。确需发布领导批示内容的,须按程序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发布。
第二十一条 栏目信息、专题信息内容要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杜绝空白栏目和长期无更新的“僵尸栏目”,暂不能正常保障的栏目不得在页面显示,不得以“正在建设中”等理由保留空白栏目。对内容无保障的栏目进行优化调整或关停并转。
第二十二条 水利重大政策出台后,主办单位应在门户网站同步解读文章或开展访谈活动,并提供相关背景、案例、数据等,加大政策解读力度。
第五章 第五章 链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门户网站内容管理严格实行网站链接审批制度。链接在门户网站上的其他网站,应为自治区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政府类网站,国家级、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主办的新闻类网站,各机关处室、各厅属单位子页以及便民服务网站。
第二十四条 链接在门户网站上的网站或业务系统须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应级别的要求,否则不允许在门户网站上链接。
第二十五条 链接地址变更、取消应及时告知水利厅办公室,链接网站的信息内容由被链接部门或单位自行负责,链接出现异常情况或突发事件时,将被直接取消,恢复链接须重新履行审批制度。
第六章 第六章 公共服务与互动交流
第二十六条 门户网站通过开设厅长信箱、建议征集、网上信访、咨询投诉、官方微博等栏目,实现水利与公众的网上互动,广泛倾听公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的批评监督,搭建政府与公众交流的“直通车”。
第二十七条 门户网站建立“厅长信箱”,由水利厅办公室负责收集公众来访信件,具体明确专人负责转办、交办信件的签收、登记和办理工作。承办处室和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理由,并报告办理进度。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网络舆情的预警防范和监测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和保障政府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章 第七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条 水利信息中心负责门户网站系统安全,承担数据日常备份工作,完善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日志审计、流量清洗等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建立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门户网站为每个子页建立发布信息的账户。各责任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保密要求,严格账户管理并定期更改密码、严禁使用公用口令和弱口令,确保账户安全。
第三十二条 门户网站应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另有规定外,门户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自浏览用户信箱。
第三十三条 门户网站的后台维护,应采用IP地址白名单机制,不属于水利厅办公楼内的IP地址不允许登录门户网站后台。
第三十四条 水利厅办公室负责编制门户网站年度工作报告,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第八章 绩效评估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水利厅办公室定期通报门户网站主站和子页运行情况,以及水利行业各单位的网站内容保障情况。
第三十六条 水利厅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子页绩效评估、各单位参与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绩效评估。对门户网站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主站责任栏目内容保障长期不到位。
(二)所属子页存在长期不更新、空白栏目,且未按期整改。
(三)上网内容出现虚假信息或存在严重错误。
(四)违反保密规定出现泄密情况。
(五)其他违法违纪情况。
第九章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水利厅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表
附件2.: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和“两微一端”新媒体信息发
布保密审查和内容审核表
附件1:
宁夏水利厅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表
一级栏目 |
二级栏目 |
三级栏目 |
四级栏目 |
内容保障部门 |
水利宣传 |
媒体聚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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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要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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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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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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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民广播电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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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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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 |
宁夏水利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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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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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专题 |
年度专题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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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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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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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文水资源监测预警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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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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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文明 |
水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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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处、法规与水资源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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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景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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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水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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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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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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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 |
大禹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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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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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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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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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娱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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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展厅 |
水利展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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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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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图书 |
水利图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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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画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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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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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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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排行 |
站点排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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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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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排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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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排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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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厅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表(续)
一级栏目 |
二级栏目 |
三级栏目 |
四级栏目 |
内容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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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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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领导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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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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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讲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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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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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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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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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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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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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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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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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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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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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
规划计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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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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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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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答复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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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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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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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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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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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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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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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厅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表(续)
一级栏目 |
二级栏目 |
三级栏目 |
四级栏目 |
内容保障部门 |
水利政务 |
网上审批 |
审批指南 |
窗口索引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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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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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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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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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公告 |
黄河水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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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调度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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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情雨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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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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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法规与水资源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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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统计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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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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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科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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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厅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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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和“两微一端”新媒体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内容审核表
时间:
序号 |
信息名称 |
信息来源 |
保密核查 |
公开属性标识 |
发布平台 |
保密复核意见 |
公开属性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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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制 |
转载信息 |
非本机 |
涉密 |
不涉密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不予公开 |
网站 |
新媒体 |
其他 |
同意 |
不同意 |
同意 |
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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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审核人: 单位分管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 |
注:1.本表由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和新媒体信息发布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和保存;
2.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前应当认真填写本表;
3.请在所选对应栏目内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