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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用水权改革 规范基层用水管理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7/2022-00319 文号 宁水农发〔2022〕11号 发布日期 2022-04-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用水权改革 规范基层用水管理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水农发〔2022〕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化用水权改革,不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一步规范基层用水管理组织,持续提升农业供水保障水平,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节约用水,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厅制定了《关于落实用水权改革 规范基层用水管理组织的指导意见》,并经自治区用水权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落实用水权改革 规范基层用水管理组织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用水权改革,有效解决我区基层用水管理组织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职责不明晰、灌溉管理粗放等问题,进一步规范组建基层用水管理组织,明确各方职责,保障基层用水组织合法权益,强化农业用水管理,维护农田灌溉秩序,解决农业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民主管理、合作互助”的要求,以提供稳定、可靠、高效、便捷的基层水利服务和管理为主线,健全组织机构,建立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监督指导,促进基层用水管理组织规范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发挥部门监管职能,加强指导监管,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典型引领。根据各地农业灌溉及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需求,按产权归属,依法依规确定基层用水管理组织,强化示范引领。

——坚持问题导向、良性运行。结合基层用水管理组织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行政指导和绩效考核,建立支持基层用水管理组织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总体目标。

2022年底前,22个县(市、区)基层用水管理组织全部组建完成,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明确、责任明晰、制度健全、经费保障、管护到位,水量水费核算准确规范。

二、规范管理

(一)明确职能定位。基层用水管理组织是由农户、新型农业经营者等用水主体依法自愿参加、民主管理或由专业化公司管理,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组织。主要职责:落实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度,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协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计种植结构,核算水量、水费,做好用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维护用水户合法权益,协助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水事纠纷,维持灌溉秩序,督促用水户及时足额缴纳水费。

(二)规范成立组织。各县(市、区)结合农业产业发展和农田水利工程现状,因地制宜选择农民用水合作社、灌溉管理站(所)、专业化公司等管理组织,应依法依规登记注册,或由县级政府批准成立。原则上以乡镇、村行政区域为边界组建,跨乡镇的水利工程,可按受益区域为边界组建。对已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规定予以全面清理,务于今年9月底之前依法完成注销登记工作。基层用水管理组织在负责农业灌溉管理时可与河湖巡护、农技服务等业务相结合。同时,各乡镇成立由乡镇领导负责的基层用水监管机构,履行监管指导职责,监管机构人员不得在农业用水管理中取酬。

(三)健全管理制度。基层用水管理组织依法依规健全内部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河湖长制、农村网格员、公益性岗位等,合理确定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万亩灌溉面积按3至5人控制,降低运维成本。建立健全工程管护、灌溉管理、水量核算、水费计收、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资产管理、设备管理、档案资料、年度报告、审计决算、奖惩考核、公开公示等管理制度。

(四)强化用水管理。各县(市、区)要以“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中确定的灌溉面积、灌溉定额、灌溉方式、高效节灌率等为控制目标,根据自治区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导基层用水管理组织对年度灌溉面积、作物种植结构、灌溉方式逐级审核造册、签字确认、公示公开,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水管单位报备。要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五)准确核算水量水费。各县(市、区)水务部门指导基层用水管理组织准确核算各用水户的终端水量水费,定期进行公开公示,增强水费征收透明度,鼓励用水户通过网上缴费等方式缴纳水费,实行统一的水费票据。县(市、区)水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水价政策规范核定亩均水费,杜绝“费价两张皮”“搭车收费”等问题。

(六)扶持多元发展。各县(市、区)要指导基层用水管理组织参与到用水权改革、水权交易、农业水价改革等工作中,鼓励多元发展;加大自身创新能力建设,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和教育培训机制,引导水利专业人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激活内生动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升农业用水服务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各县(市、区)政府对基层用水管理组织规范组建及运行管理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基层用水管理组织建设与用水权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结合起来,统筹完善实施方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乡镇依法履职尽责,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基层用水管理组织的组建、建章立制、运行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并在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压实部门职责。县(区)水务、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对基层用水管理组织开展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水管单位核算水量水费,调解水事纠纷,制定配水计划,建立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机制等,常态化开展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行业监管;发改部门负责水价成本监审、批复;财政部门负责水费收缴管理,建立水费专账,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监管,核查统计农业种植结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农业水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基层用水管理组织的审批、监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水费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检查。

(三)促进良性运行。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各类农田水利及其他涉水项目资金,加大末级渠系、计量设施和信息化等工程建设投入,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完好率,降低用水损耗和输水成本,保障用水户合法权益。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市、区)要制定基层用水管理组织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培育扶持典型,调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同时要加大政策法规宣传,总结成功经验,加强示范创建和引导,提高用水户参与度,促进基层用水管理组织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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