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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7/2021-10553 文号 宁水权改发〔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7-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水权改发〔202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四权”改革统一部署和《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加快推进用水权改革,明确用水权确权范围、对象及期限等,指导各市、县(区)开展用水权确权工作,水利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各市、县(区)依据《指导意见》提出的用水权确权方法与内容、工作进度和节点要求,收集基础资料,尽快完成用水权确权工作。为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保障改革顺利推进,各地在改革推进期间出现本指导意见没有涉及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上级主管部门或直接联系水利厅。

联系人:张 娜0951-5552015;暴路敏 0951-5552127

  

                   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


根据自治区“四权”改革统一部署和《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加快推进用水权改革,明确用水权确权范围、对象及期限等,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用水权确权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第四次推进会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市场化为方向,立足自治区水情特性和工农业用水实际,创新思路、因地制宜、因情施策,全面开展用水权确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用水权确权体系,提高用水户节水和交易的积极性,盘活水资源存量,实现水资源有效保护、高效节约、合理流转,以有限的水资源支撑全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坚持“以水定地、以水定产”,以自治区“四水四定”管控方案用水总量及产业规模为控制上限,结合自治区颁布的用水定额标准体系,合理确定工农业确权单元和水量。

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立足区域实际,统筹现状与发展用水、生产与生态用水、人口与产业布局、取水与耗水关系等,充分考虑水源条件、灌区类型、节水水平,统一采用定额法进行确权,确保确权工作的协调性、针对性和公平性。

明晰权责,保障权益本次确权坚持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原则,仅对用水权进行确权,明确工农业取用水户对水资源的使用、收益、转让等权利,以及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实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丰增枯减,计划管理。以本次确权水量为基础,依据地表水年度来水量和自治区调度计划,按照“丰增枯减”的原则对年度实际配水进行计划管理。

(三)工作目标。

2021年12月底前,用水权改革重点县(市、区)贺兰县、平罗县、青铜峡市、沙坡头区、原州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完成农业、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确权,总结确权经验与成效,为其他县(市、区)确权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

2022年6月底前,其他县(市、区)全面完成农业、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确权。

二、确权任务

(一)确权主体及责任。

各县(市、区)负责所属管辖范围内的用水户用水权确权,因行政区划调整,农户灌溉土地在外县区的,由农户所在县(市、区)进行确权,用水指标不占用外县(市、区)指标。自治区农垦集团负责对所管辖各农场内的灌溉面积、用水户进行统计,提交所在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所在县(市、区)复核后进行最终确权。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由宁东管委会负责确权,核心区外其他区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应县(市、区)进行确权。

(二)确权范围及对象。

1.确权范围:全区22个县(市、区)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2.确权对象:本次确权仅对生产用水进行确权,生活和生态用水分配到县级行政区域,不确权到户。生产用水包括农业、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按照水源划分包括黄河水、当地地表水和地下水。

3.确权总量:各县(市、区)用水权确权总量为自治区“四水四定”管控方案分配的指标。确权的农业和工业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四水四定”管控方案分配的相应水量,其中农业水量应扣除冬灌水量,冬灌水量暂不确权。确权的黄河水、当地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得超过“四水四定”管控方案分配的相应水量。

4.确权单元

(1)农业用水权确权到村组或最适宜计量单元、管理到户,有条件的确权到户,对土地流转的农业用水权确权给流转前农户或农户所在村;

(2)工业用水权确权到工业企业;

(3)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确权到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规模化指标参照农业农村部规模养殖场标准:生猪存栏3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以上。其它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参照《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猪当量进行换算。

5.确权期限:农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有效期为5年,起止期与国家5年规划相一致。工业企业用水权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三)确权方法。

1.农业用水确权

对灌区农业用水,首先开展确权对象调查;以2019年宁夏引(扬)黄灌区遥感灌溉面积为主,结合自然资源部门第三次土地调查面积,综合确定确权面积;根据定额法计算净灌溉水量,根据确权单元灌溉水利用系数计算确权水量;将各确权单元的确权水量全部换算至黄河取水口,初步得到农业确权取水总量,将其与自治区“四水四定”管控方案分配取水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水量平衡分析,合理确定各确权单元的确权水量;最后根据“四水四定”管控方案确定的农业不同水源分配指标统筹进行水源分配。农业用水权确权思路与方法见图1。














1 农业用水权确权思路与方法

1)确权对象调查

针对农业确权对象,以各干渠直开口渠道(支斗渠)、水库、机井为基础,调查近3年灌区现状,包括乡镇、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社、灌溉面积、渠道基本信息等,分析确权对象现状取(用)水水源、水量和存在问题。

2)确权面积确定

引扬黄灌区以2019年遥感灌溉面积为主,南部山区库井灌区以自治区印发的“以水定地”方案中确定的灌溉面积为主,结合自然资源部门第三次土地调查面积,充分考虑灌溉条件、用水属性、灌溉现状等因素,将各县(市、区)灌溉面积逐级分解到乡镇、村组及农户,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以此作为本次确权面积,见表1

各县区水稻确权面积为“四水四定”方案给定的2025年目标值,即“十四五”末全区水稻面积压减到20万亩,对于水稻种植面积逐年压减过程中用水量缺口通过水量调度调节。

河滩地中的基本农田确权到取水口,管理到户,国有、管理处自留、监狱和矿务局系统已灌溉土地确权到现状管理单位,村集体、农户开荒已灌溉土地确权到村集体,城乡建设中已征用的土地不予分配水权,弃耕地的用水权可进行市场交易,或由县(市、区)政府收储。

表1 农业用水权确权土地类别表

土地确权属性

分类

备注

自然资源部门已确权土地

灌溉耕地

用水权确权到村组或最适宜计量单元

灌溉园地

河滩地(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部门未确权土地

国有已灌溉土地

用水权确权到

现状管理单位

管理处自留已灌溉土地

监狱和矿务局系统已灌溉土地

村集体已灌溉土地

用水权确权到

村集体

农户开荒已灌溉土地

3)净灌溉定额确定

水权确权土地包括灌溉耕地(具备灌溉条件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和灌溉园地(具备灌溉条件的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灌溉耕地依据作物灌溉方式,分为水田和水浇地两类,其中水田指水稻种植面积,水浇地指粮食作物、蔬菜瓜果、油料饲草、中草药等作物种植面积;灌溉园地分为酿酒葡萄、枸杞和其它园地。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参照“以水定地”方案,确定水田、水浇地、酿酒葡萄、枸杞和其它园地的净灌溉定额参照表2执行,特殊情况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表2 农业用水净灌溉定额表 单位:立方米/亩

类别

灌溉耕地

灌溉园地

河滩地

水田

水浇地

酿酒

葡萄

枸杞

其它

园地

区域

自流

灌区

畦灌

1050

290-320



240

100

高效节灌


220-240

280

240

200


扬黄

灌区

畦灌


250-280



230


高效节灌


190-210

280

200

180


库井

灌区

畦灌


125-160



200


高效节灌


100-140


200

150


4)高效节灌率确定

各市、县(区)辖区内不同类型灌区高效节灌率要求如下:

①引黄自流灌区:高效节灌率为40%。

②中部干旱带扬水灌区(包括沿黄小高抽扬水灌区):高效节灌率为80%。

③库井灌区:高效节灌率为90%。

各县(市、区)根据以上综合目标,统筹已建及规划高效节水灌溉区,合理确定区域内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分布。

5)灌溉水利用系数确定

参照“以水定地”方案,结合不同输配水特点、渠系衬砌状况、灌溉方式、蓄水池蒸发渗漏、土壤质地等因素,确定不同渠系(管道)和田间水利用系数,见表3。各县(市、区)可依据表3推荐值,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各确权单元的渠系(管道)和田间水利用系数。

表3 水利用系数推荐表

类别

渠系

管道

田间

干渠

支斗渠

区域

自流灌区

水浇地畦灌

0.85~0.87

0.77~0.82

0.95-0.97

0.82~0.84

水田畦灌

0.80~0.82

高效节灌

0.92~0.94

扬水灌区

水浇地畦灌

0.88~0.90

0.84~0.87

0.84~0.86

高效节灌

0.90~0.94

库井灌区

水浇地畦灌

0.90~0.92

0.87~0.89

0.85~0.87

高效节灌

0.90~0.94

6)确权水量确定

现状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农业用水户,按照《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开展用水合理性分析,近三年内富余的用水权由政府无偿收回,按照最新核定量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变更。

①根据定额法计算净灌溉用水量,公式如下:

净灌溉用水量=确权面积×净灌溉定额

②根据确权单元灌溉水利用系数计算确权水量,公式如下:

确权单元灌溉水利用系数=确权单元计量点到田间的渠系水利系数×田间水利用系数

确权单元确权水量=净灌溉用水量/确权单元灌溉水利用系数

将各确权单元确权水量全部换算至黄河取水口,初步得到农业确权取水总量。

7)水量平衡

将初步得到的农业确权取水总量,与自治区“四水四定”管控方案分配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水量平衡分析,最终确定各确权单元的确权水量。

根据以上方法计算得出的农业确权取水总量,当低于“四水四定”管控方案分配的农业取水总量时,深入分析偏小的原因,进一步复核确权面积、净灌溉定额、确权单元灌溉水利用系数,确保“四水四定”对应指标全部确权;当超过“四水四定”管控方案分配的农业取水总量时,复核净灌溉定额,使其小于等于“四水四定”管控方案分配的农业用水总量。

8)不同水源分配

①引扬黄灌区中仅以黄河水为灌溉水源的,按上述方法确定的确权水量对黄河水进行确权;

②引扬黄灌区中井渠结合灌区,在确定用水权总量条件下,根据黄河水来水和实际供水能力情况,优先确权黄河水,不足部分确权地下水;

③纯井灌区将地下水按上述方法确定的确权水量进行确权;

④库灌区将水库水按上述方法确定的确权水量进行确权;

⑤库井灌区,在确定用水权总量条件下,根据水库水来水和实际供水能力情况,优先确权水库水,不足部分确权地下水。

2.工业用水确权

对工业用水,首先开展确权对象调查;按照企业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和不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两种情况进行确权,不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的进一步分为已取得取水许可和未取得取水许可两种情况进行确权;最后根据“四水四定”管控方案确定的工业不同水源分配指标统筹进行水源分配。工业用水权确权思路与方法见图2











2 业用水权确权思路与方法

1)确权对象调查

针对工业确权对象,调查收集全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企业产量、工业产值、供水工程水源、已获得取水许可的许可水量、近3年实际用水量、耗水量等,分析现状取水、耗水水平及存在问题。

2)用水权确权水量及方法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按照取水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确权水量并核发用水权证。企业确权水量根据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确定,用水合理性分析采用定额法,对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未涉及行业类型,可参考国家及其他省份定额标准,或结合企业现状节水条件及用水情况。

不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

在核定许可水量的基础上,发放取水许可证作为权属凭证,确认用水企业的用水权。

a.现状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工业企业,按照《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可自行开展用水合理性分析,按照最新核定量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变更。近三年内富余的用水权由政府依法依规进行收储,政府无偿配置的“富余”用水权无偿收回,用水户有偿购买的“富余”用水权由政府有偿收储或进行市场化交易。

b.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工业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水资源论证,核定其合理用水量作为确权水量。

3)不同水源分配

①对于具备非常规水利用条件的企业,优先配置非常规水,不足部分配置新鲜水,本次非常规水暂不确权,只对配置的新鲜水进行确权。

②根据“四水四定”管控方案确定的工业不同水源分配指标、实际供水工程条件和近3年实际用水情况,进行不同水源用水权分配。

3.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确权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首先开展确权对象调查;分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和不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两种情况进行确权,不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进一步分为已取得取水许可和未取得取水许可两种情况进行确权;最后根据“四水四定”管控方案确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不同水源分配指标统筹进行水源分配。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确权思路与方法见图3


























3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确权思路与方法

1)确权对象调查

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确权对象,调查收集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基本情况资料,包括养殖规模、养殖产值、供水工程水源、已获得取水许可的许可水量、近3年实际用水量、耗水量等,分析现状取水、耗水水平及存在问题。

2)用水权确权水量及方法

采用定额法进行确权水量计算。养殖规模依据2021年实际养殖规模和“十四五”期间养殖规模增速进行综合确定,其中“十四五”期间奶牛、肉牛、滩羊养殖规模增速参考《“十四五”奶牛、肉牛、滩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进行确定,其它畜禽养殖规模增速参考相应“十四五”规划中畜禽平均增速,如果没有相应规划,按照近3年相应畜禽平均增速进行确定;规模化养殖用水定额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标准进行确定。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按照取水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确权水量并核发用水权证,确权水量根据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确定,用水合理性分析采用定额法。

不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在核定许可水量的基础上,发放取水许可证作为权属凭证,确认用水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的用水权。

a.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按照《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开展用水合理性分析,近三年内富余的用水权由政府无偿收回,按照最新核定量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变更。

b.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养殖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水资源论证,核定其合理用水量作为确权水量。

3)不同水源分配

①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根据 “四水四定”管控方案确定的养殖业不同水源分配指标及实际工程和用水情况,进行不同水源用水权分配。

②养殖业用水权确权先确地表水,再根据地下水可开采量及供水工程确地下水。

(四)确权流程

1.用水权确权

各县(市、区)根据上述确权方法确定农业、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

2.公示审核

县(市、区)平衡后的用水权确权方案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审定、公示、印发。

3.颁发权利证书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农民用水合作社、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颁发用水权证,确权到村组的由所在村与用水户签订用水权代管协议。用水权证由自治区水利厅确定式样,明确取(用)水水源(直开口、泵站、水库、机井等)、确权水量、权利义务、纠纷处理等内容。

对不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的工业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核发取水许可证。

4.确权对象基本信息录入

将农业、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确权信息录入全区用水权确权管理平台和数据库,用水权确权管理平台和数据库由水利厅组织开发建设。

5.明确权利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协会)及其成员对确权水量拥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确权前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合同金额包含土地权和水权流转费;对确权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合同中应分别明确土地权和水权流转费。

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和单位对许可水量拥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可以依法转让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的水资源。其中,通过水权交易获得水权指标的工业企业,在符合用途管制等条件下,可以转让其全部的水资源。工业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对确权水量拥有使用的权利,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用水权确权管理平台和数据库。

在全面完成各县(市、区)用水权确权工作的基础上,建立与用水权交易平台衔接、兼容的自治区用水权确权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对确权水量进行动态管理。

(二)健全用水权监测体系。

各县(市、区)加快推进用水权监测体系建设,重点加强支斗渠、工业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的监测计量设施建设,根据计量单元和确权进度要求,同步完成计量设施建设或完善采用以电折水等计量管理方式,真正将用水权确权工作落到实处,为用水权交易工作打好基础。引扬黄灌区计量到村组对应的末级渠口(支渠、斗渠或农渠),库灌区、井灌区计量到户;工业计量到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计量到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

(三)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和计划用水管理。

对确权后的农业、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4〕360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确权水量和当年实际来水量,全面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和计划用水管理。遇特殊情形(如干旱年份),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取用水量予以调整。

(四)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农业、工业、生态等用水类型配置和管理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和利用效率。用水权确权后,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取用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防止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态需水和合理农业用水被挤占。

四、实施计划

(一)准备阶段。

1.2021年4月~6月:水利厅开展确权工作调研,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对指导意见进行咨询和技术审查;召开自治区用水权确权工作启动培训会,对确权工作进行部署。

2.2021年7月~8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权”改革重点市、县(区)先走一步创新突破的通知》(〔2021〕12号),用水权改革重点县(市、区)贺兰县、平罗县、青铜峡市、沙坡头区、原州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编制用水权确权实施方案,并进行咨询和技术审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呈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召开用水权确权工作启动会,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为其他县(市、区)立起标杆、作出示范。

3.2021年8月~9月:其他县(市、区)根据重点县(市、区)用水权确权经验,编制用水权确权实施方案,并进行咨询和技术审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呈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召开用水权确权工作启动会,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二)实施阶段。

1.2021年7月:水利厅举办用水权确权培训班,围绕用水权确权责任、范围、对象、单元、期限、方法及流程等内容,对各县(市、区)确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2021年8月~10月:水利厅完成自治区确权管理平台和数据库的建设。

3.2021年8月~12月:用水权改革重点县(市、区)贺兰县、平罗县、青铜峡市、沙坡头区、原州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农业、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确权工作,根据确权流程,完成用水权确权、公示审核、权利证书颁发、用水权确权数据录入数据库。

4.2021年10月~2022年6月:其他县(市、区)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同时借鉴重点县(市、区)用水权确权经验,完成农业、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确权工作,根据确权流程,完成用水权确权、公示审核、权利证书颁发、用水权确权数据录入数据库。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四权”改革的统一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用水权确权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协调好资源利用、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处理好农民、企业、政府的权益等,避免因确权不公、不到位等引起的系列矛盾。要将用水权确权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指导、协调和监督力度,加强政策支持,及时研究解决确权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用水权确权工作落地见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用水权确权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用水权确权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确权工作的宣传与动员,统一核发取水许可证和用水权证。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用水权确权工作,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总结确权工作经验和问题,研究解决确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设全区用水权确权管理平台和数据库。

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指导、督促和上报本区域内各县(市、区)用水权确权工作。

各渠道管理单位和各供水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配合开展用水权确权工作,负责提供灌域或供水范围内各确权对象的供水用水资料,并根据用水权确权结果实行水量调度等。

(三)强化宣传与监督。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以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用水权确权工作的宣传报道,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参与率。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依法公开用水权确权信息,及时公布确权结果,提高透明度,积极营造有利于用水权确权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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